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阿桂、林德星間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等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對於該支付命
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