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66號
TTDV,111,司票,166,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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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張建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坤財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伍拾萬元本 票乙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均經提示迄未兌現,為此提 出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本票裁定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 第11條準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陳坤財已於民國111年6月 2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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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