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09號
TTDV,111,司促,3009,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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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樊聖


債 務 人 黃天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柒元,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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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