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09號
TTDV,111,司促,2909,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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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0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高淑英於92年07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18,424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01,958元 97年3月10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 60,041元 111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3 299,812元 111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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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