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李建明即李州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1,035元 110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2.669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按週年利率5.84%計算。 110年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計收違約金。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440元 111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2.6697%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按週年利率5.84%計算。 111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以該逾期利息依同利率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