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95號
TTDV,111,司促,2695,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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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 務 人 趙陸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趙陸禧於民國99年12月02日邀同其餘債務人趙振福
(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整,約定利息
按年息6%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
起改按新利率計息(目前利率調整為4.25%)。借款期限自借
款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0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
約定償付本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
率加二成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
借款後至民國111年01月0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逾期迄
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經查債務人趙
振福以於105年4月9日死亡,於繼承人未為相關權利主張時
,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擬請貴院發函
准予債權人向戶政系統查調趙振福之全體繼承人,以資補正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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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