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665號
TTDV,111,司促,2665,2022070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翁玉勳
債 務 人 賴祈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給付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