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393號
TCDM,94,訴,1393,20051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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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三六四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壬○○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偶然自跳蚤雜誌之廣告得知 有人購買郵局帳戶使用,能預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 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 摺之目的在於方便取得贓款或使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 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雖無必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足 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仍因缺錢花用,以縱若有 人持以為常業詐欺罪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常業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隨即於八十九年九月間不詳時間, 以廣告上所留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阿傑之成 年人約定,將其申請之神岡社口郵局帳戶(帳號:0000 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 ,出售給阿傑使用,並於同日前往郵局辦理語音轉帳服務後 ,在臺中市○○路附近重劃區,將其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 印章、提款卡、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阿傑,再交 與丙○○、古協成、己○○、張景盛、丑○○、陳宗仁(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簽併法院審理 )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 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以虛偽之「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下簡稱富聯科 技公司)為名,復設計、印製訛以「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 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萬贈品回饋好禮大相 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海報及樂透彩袋等文件 ,裝入信封後郵寄,子○○、庚○○、戊○○、甲○○等人 於八十九年八月至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後,以為自己刮中 獎項而撥打宣傳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程,該詐欺集團負 責接聽電話之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即以各種不同之職 稱,向子○○等人佯稱中獎,並以購買義賣電腦或繳納彩金 之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先匯入需繳納之稅金、保 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費等相關款項始能領取 彩金,致子○○等人陷於錯誤,陸續依其等指示將所需之金



錢匯入所指定之人頭帳戶(匯入時間、金額、原因詳如附表 所示,其中戊○○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匯入二十五萬元 至壬○○所申設之上開帳戶內),丙○○、古協成、己○○ 、張景盛、丑○○、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並恃以 為生,而以之為業。嗣因子○○等人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 情。
二、案經陳亦喜、庚○○、甲○○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壬○○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 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 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 ,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 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 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壬○○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子○○、庚○○、被害人戊○○之胞 弟丁○○於警詢時指述上述告訴人子○○等人因誤信上開詐 欺集團內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提供之詐騙訊息,以致均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至被告所申請設立之郵局帳戶等情相符,並經案外人乙○○ 、丙○○於警詢、偵查供述明確,且有被告之郵局開戶資料 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子○○、庚○○、甲○○、被 害人戊○○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無摺存款明 細、刮刮樂詐財廣告單,及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在卷可稽 ,足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再按刑法上之 故意,區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金融帳戶為個 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 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 經驗,倘係合法收入,本可自行向金融行庫開戶使用,而無 向他人購買帳戶之必要;苟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不 正方式向不特定人取得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情應能



懷疑其目的在於施詐行騙以取得他人之財物,且以退稅、中 獎等不實電話內容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 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 披載,被告係已成年且具有相當智識之人,對於社會上利用 人頭帳戶從事常業詐欺取財之犯罪情事及該不詳姓名年籍之 成年男子可能利用人頭帳戶作為犯罪使用之情,亦可充分知 悉明瞭;因此,被告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實施常 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應可預見,且其對於該不詳姓名年籍之成 年男子利用其帳戶向人詐騙財物,且以之為業,並無違背其 本意。復參以告訴人子○○、庚○○、甲○○、被害人戊○ ○之胞弟丁○○均指稱係遭以中獎等為由,使告訴人子○○ 等人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及同案被告上開郵局 帳戶,以上開詐欺集團以大量散發刮刮樂詐財廣告隨機尋找 不特定之被害人,及被害人匯入之金錢隨即遭提領,被害人 數不特定及獲取犯罪所得非少之情狀觀之,該姓名年籍不詳 成年人阿傑與古協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團,均係以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無疑,彼 等從事詐詐取財之不法行為,自係恃此為生,應成立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常業詐欺罪。至被告單純交付其郵局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印章、密碼之行為,既非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構成 要件行為,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與上開詐欺集 團成員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有何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足認被告二人僅係該當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罪 責。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洵 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 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如未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壬○○與上開案 外人丙○○等人所組犯罪集團成員並無共同實施常業詐欺取 財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 犯意,分別提供前述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予上開詐欺 集團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阿傑,已如前述。該詐 欺集團之人員並利用被告之幫助,使告訴人子○○、庚○○ 、甲○○、被害人戊○○在遭該詐欺集團之人員施用詐術後 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被告及其他同案被告所提供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從而促上開詐欺集團常業詐欺取財犯行之 實現,是被告所為係參與常業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 犯罪之情形下,依上開說明,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 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幫助常業詐 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 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所為已影響社 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 追查趨於複雜,危害社會情節非輕;然參酌被告犯後自始至 終均能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且自承因經濟困頓,始為 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 卷可按,此次自承因一時失慮為本件犯行,經此教訓當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至被告交予上開詐欺集團使 用之之上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因被告僅係幫 助犯,既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該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因而負擔幫助犯罪責,則與所幫助之正犯間,自 無責任共同原則之適用,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犯 罪所得之物,自無庸於宣告幫助犯之罪刑時併為沒收,是對 於該詐欺集團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即不在宣告被告罪刑 時,併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莊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科法條:
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被告開戶銀行 │被害人│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備 註 │
│ │及帳號 │ │ │ 匯款金額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子○○│八九年八月十六日接│八九年十月四│警詢:│
│ │00000000000000│ │到香港富聯科技投資│日匯一百萬元│92偵99│
│一 │ │ │有限公司海報,內有│ │46卷二│
│ │戶名:寅○○ │ │彩券號碼HK00000000│ │第一六│
│ │ │ │一張,我打海報上電│ │九頁。│
│ │ │ │話000000000,該公 │ │ │
│ │ │ │司稱我中第三獎港幣│ │匯款單│
│ │ │ │二五萬,自稱王心雲│ │:同卷│
│ │ │ │業務要我留行動電話│ │一七六│
│ │ │ │給他,並要我先匯錢│ │頁。 │
│ │ │ │給寅○○等多人帳戶│ │ │
│ │ │ │內,我共被騙新台幣│ │ │
│ │ │ │二一五○萬五千元 │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庚○○│八九年九月接到香港│八九年九月十│警詢:│
│ │00000000000000│ │富聯科技投資有限公│一日匯十萬。│92偵99│
│ │ │ │司海報,內有彩券號│(此筆未見匯│46卷二│
│二 │戶名:寅○○ │ │碼HZ000000000張,│單)。 │第一八│
│ │ │ │我打海報上電話0800│ │二頁。│
│ │ │ │52205,該公司稱我 │八九年九月十│ │
│ │ │ │中第三獎港幣二五萬│三日匯三十萬│匯款單│
│ │ │ │,自稱林慧虹業務要│。 │:同卷│
│ │ │ │我留家中電話給他,│八九年九月二│一八七│
│ │ │ │並要我先匯義賣電腦│十日匯二十萬│至一八│
│ │ │ │費用十萬五千四百五│。 │九頁 │
│ │ │ │十五元,之後又叫我│八九年九月二│ │
│ │ │ │匯臨時會員費,保證│五日匯一百萬│ │
│ │ │ │金三百萬、四星設定│。 │ │
│ │ │ │費保證金八百萬、違│ │ │
│ │ │ │約金等給寅○○等多│ │ │
│ │ │ │人帳戶,我共匯七一│ │ │
│ │ │ │○萬五千四百五十五│ │ │
│ │ │ │元全數被騙。 │ │ │
├──┼───────┼───┼─────────┼──────┼───┤
│ │大雅郵局 │戊○○│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十月四│警詢:│




│ │00000000000000│ │台北市住處接到一封│日匯三十五萬│92偵99│
│ │ │ │香港富聯科技二週年│ │46卷二│
│三 │戶名:辛○○ │ │慶之廣告單及樂透彩│ │第一九│
│ │ │ │券袋一個,經對獎發│八九年十月十│四頁。│
│ │ │ │現中三獎港幣二五萬│七日匯三十萬│ │
│ │ │ │,一百元港幣禮券,│ │匯款單│
│ │ │ │ 依廣告單電話去電 │ │:同卷│
│ │ │ │證,陸陸續續共匯四│ │一九七│
│ │ │ │九○萬五千四百五十│ │、二○│
│ │ │ │五元,直到八九年十│ │○頁 │
│ │ │ │二月一日歹徒通訊電│ │ │
│ │ │ │話中斷,始知受騙上│ │ │
│ │ │ │當。 │ │ │
├──┼───────┼───┼─────────┼──────┼───┤
│ │太平宜欣郵局 │ │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十月四│警詢:│
│ │00000000000000│戊○○│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日匯一百萬 │92偵99│
│四 │ │ │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 │46卷二│
│ │戶名:癸○○ │ │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 │第一九│
│ │ │ │透彩券袋一個,經對│ │四頁。│
│ │ │ │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 │ │
│ │ │ │五萬,一百元港幣禮│ │匯款單│
│ │ │ │券,依廣告單打電話│ │:同卷│
│ │ │ │去電查證後,於九月│ │一九八│
│ │ │ │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 │頁 │
│ │ │ │歹徒帳戶,之後歹徒│ │ │
│ │ │ │便以加入會員、中彩│ │ │
│ │ │ │金、抽佣金許多理由│ │ │
│ │ │ │要求匯款,陸陸續續│ │ │
│ │ │ │共匯四九○萬五千四│ │ │
│ │ │ │百五十五元,直到八│ │ │
│ │ │ │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 │ │
│ │ │ │通訊電話中斷,始知│ │ │
│ │ │ │受騙上當。 │ │ │
├──┼───────┼───┼─────────┼──────┼───┤
│ │神岡社口郵局 │ │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九月二│警詢:│
│五 │00000000000000│戊○○│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一日匯二十五│92偵99│
│ │ │ │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萬 │46卷二│
│ │戶名:壬○○ │ │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 │第一九│
│ │ │ │透彩券袋一個,經對│ │四頁。│
│ │ │ │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 │ │




│ │ │ │五萬,一百元港幣禮│ │ │
│ │ │ │券,依廣告單打電話│ │ │
│ │ │ │去電查證後,於九月│ │匯款單│
│ │ │ │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 │:同卷│
│ │ │ │歹徒帳戶,之後歹徒│ │二○一│
│ │ │ │便以加入會員、中彩│ │頁 │
│ │ │ │金、抽佣金許多理由│ │ │
│ │ │ │要求匯款,陸陸續續│ │ │
│ │ │ │共匯四九○萬五千四│ │ │
│ │ │ │百五十五元,直到八│ │ │
│ │ │ │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 │ │
│ │ │ │通訊電話中斷,始知│ │ │
│ │ │ │受騙上當。 │ │ │
├──┼───────┼───┼─────────┼──────┼───┤
│ │潭子郵局 │ │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九月七│警詢:│
│ │00000000000000│戊○○│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日匯十萬五千│92偵99│
│六 │ │ │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四百五十五元│46卷二│
│ │戶名:辰○○ │ │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 │第一九│
│ │ │ │透彩券袋一個,經對│ │四頁。│
│ │ │ │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 │ │
│ │ │ │五萬,一百元港幣禮│ │匯款單│
│ │ │ │券,依廣告單打電話│ │:同卷│
│ │ │ │去電查證後,於九月│ │二○五│
│ │ │ │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 │頁 │
│ │ │ │歹徒帳戶,之後歹徒│ │ │
│ │ │ │便以加入會員、中彩│ │ │
│ │ │ │金、抽佣金許多理由│ │ │
│ │ │ │要求匯款,陸陸續續│ │ │
│ │ │ │共匯四九○萬五千四│ │ │
│ │ │ │百五十五元,直到八│ │ │
│ │ │ │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 │ │
│ │ │ │通訊電話中斷,始知│ │ │
│ │ │ │受騙上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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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潭子郵局 │ │八十九年十月間,接│八九年十月二│警詢:│
│ │00000000000000│甲○○│到一封香港馬會彩券│三日匯一萬 │92偵99│
│ │ │ │局之週年慶刮刮樂彩│ │46卷二│
│七 │戶名:辰○○ │ │券一張,打電話過去│八九年十月三│第二○│
│ │ │ │說我中了三萬元元港│十日匯六萬 │九頁 │
│ │ │ │幣,要我先匯十二萬│ │ │




│ │ │ │元認購愛心電腦,並│ │ │
│ │ │ │依指示匯款後,音訊│ │匯款單│
│ │ │ │全無,始知受騙上當│ │:同卷│
│ │ │ │。 │ │二一二│
│ │ │ │ │ │、二一│
│ │ │ │ │ │三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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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