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陳鈞華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黃陳專
黃袖家
黃保樺
黃春熹
黃國唐
宋文明
宋金星
宋仁孝
宋姿瑩(原名胡姿瑩)
宋健榮
宋夏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肯毅
被 告 宋芮秋
宋美玉
宋怡靜
盧宋清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後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00元,但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變更後之聲明,按如附表計算式重
新核定為155萬3,384元【計算式:58萬0,244元+54萬1,352
元+43萬1,788元=155萬3,3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
444元,尚不足9,94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編號 地上物門牌號碼 訟爭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東縣○○鄉○○路000巷0號 207.23 2,800元 58萬0,244元 2 臺東縣○○鄉○○路000巷000號 193.34 同上 54萬1,352元 3 臺東縣○○鄉○○路000巷0號 154.21 同上 43萬1,7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