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01號
TTDM,111,訴,101,20220721,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明貴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321號),本院受理後(111年度東簡字第139號)認不應
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葛明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檢 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 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