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393號
TCDM,94,訴,1393,2005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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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三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同案被告庚○○(俟到案再行 審結)、辛○○(已審結)、壬○○(已審結)、癸○○( 另行審結)、子○○(另為不受理判決)、寅○○、卯○○ (上二人俟到案再行審結)、巳○○(已審結)、未○○( 俟到案後再行審結)、申○○(已審結)、酉○○(另為不 受理判決)、戌○○(另行審結)均能預見將帳戶存摺、提 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騙 財物匯款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存 摺帳戶(含該帳戶所用之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 數千元至一萬元不等之代價賣予不詳身分之成年人,輾轉流 入由丙○○、古協成、戊○○、張景盛、辰○○、陳宗仁( 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或簽併法 院審理中)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之 詐欺集團。嗣該犯罪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以虛偽之「香港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下簡稱富 聯科技公司)為名,復設計、印製訛以「香港富聯科技投顧 有限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萬贈品回饋好禮 大相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海報及樂透彩袋等 文件,裝入信封後郵寄,告訴人丑○○、己○○、王程南及 被害人丁○○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至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 後,以為自己刮中獎項而撥打宣傳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 程,該詐欺集團負責接聽電話之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 即以各種不同之職稱,向告訴人丑○○等人佯稱中獎,並以 購買義賣電腦或繳納彩金之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 先匯入需繳納之稅金、保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 師費等相關款項始能領取彩金,致告訴人丑○○等人陷於錯 誤,依其等指示將上開名目之金錢匯入同案被告巳○○、戌 ○○、子○○、癸○○、壬○○等人所申設之上開帳戶內( 匯入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二),丙○○、古協成、戊○○、 張景盛、辰○○、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並將部分 款項轉入被告乙○○及同案被告申○○、酉○○、庚○○、



辛○○、未○○所申設之上開帳戶內再行提領,恃以為生, 而以為業,嗣丑○○等人報警,經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幫助常 業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 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 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 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 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 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 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 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 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 年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可資 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 月八日修正公布,其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本件原審審判時,修 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 官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並說明其證據 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原審對於卷內訴訟資料,復已逐一 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因而維持第一審 諭知無罪之判決,於法洵無違誤。」,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 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可憑。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前開詐欺集團曾將 詐騙贓款轉匯入被告上揭臺中福平郵局帳戶,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前開郵局帳戶係伊所開立不諱,惟堅決 否認有何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辯稱:該帳戶存摺、金融卡及 印章一直是伊在使用,在伊身上。當初伊所有之上開帳戶係 借給同案被告卯○○使用,並未交給詐欺集團使用,亦不知



道同案被告卯○○交給誰等語。
四、經查:
(一)案外人丙○○、古協成、戊○○、張景盛、辰○○、陳宗 仁及年籍不詳綽號「PK」之成年男子等人組成之詐欺集 團,以虛偽之富聯科技公司為名,設計、印製訛以「香港 富聯科技投顧有限公司」成立二週年紀念為名義,舉辦千 萬贈品回饋好禮大相送等活動,大量寄發刮刮樂中獎宣傳 海報及樂透彩袋等文件,裝入信封後郵寄,告訴人丑○○ 、己○○、王程南及被害人丁○○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至 十月間,收到上開文件後,以為自己刮中獎項而撥打宣傳 海報之電話查詢領獎之流程,該詐欺集團負責接聽電話之 人於同年八月至十一月間,即以各種不同之職稱,向被害 人丑○○等人佯稱中獎,並以購買義賣電腦或繳納彩金之 稅金等各種名目詐騙之,表示要先匯入需繳納之稅金、保 證金、佣金、入會費、手續費、律師費等相關款項始能領 取彩金,致被害人丑○○等人陷於錯誤,依其等指示將上 開名目之金錢匯入同案被告巳○○、戌○○、子○○、癸 ○○、壬○○等人所申設之上開帳戶內(匯入時間、金額 詳如附表二),丙○○、古協成、戊○○、張景盛、辰○ ○、陳宗仁等則負責提領詐騙款項等情,業據告訴人丑○ ○、己○○、甲○○、被害人丁○○等人於警詢中指訴歷 歷,核與證人即詐欺集團成員丙○○、古協成、戊○○、 張景盛、辰○○、陳宗仁等分別於警詢、偵訊中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丑○○、己○○、甲○○、被害人丁 ○○等人轉帳匯款執據、被告辛○○、申○○及同案被告 庚○○、乙○○、壬○○、癸○○、子○○、寅○○、卯 ○○、巳○○、未○○、酉○○、戌○○附表所示帳戶之 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日儲字第○九三○七一三六三五號函,及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號判決等在卷可稽, 固堪信為真實。
(二)再查被告乙○○所有之上開臺中福平郵局帳戶之存摺、印 章、金融卡及密碼,於八十九年八、九月間借給同案被告 卯○○使用一節,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供 述明確,核與同案被告卯○○於警詢中供述之情節相符, 堪信被告乙○○所有之上開臺中福平郵局並非由其交付前 揭詐欺集團使用已明。再查被告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於借 給同案被告卯○○之後,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即有大 額金錢進入,且交易頻繁等情,固亦為被告乙○○所不否 認。然查,該帳戶內雖於短時間內確有多筆款項匯入、匯



出之交易紀錄,然依全卷現存可供調查之證據顯示,該等 款項之匯款原因究竟為何?如係遭詐欺所匯入之款項,其 被害人又為何人?且正犯之犯罪方法、手段又係如何?均 未見公訴人詳盡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自不得 逕以該等帳戶內有多筆款項往來存在之事實,即遽以推定 各該款項均係不詳被害人遭上開詐騙集團之詐欺取財所匯 入之款項,並率爾推定被告乙○○知悉其所有之上開帳戶 係供詐欺集團使用之帳戶,而涉犯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三)綜上所述,本院既無從獲致被告乙○○確實涉犯幫助常業詐 欺取財罪嫌之證據,本件即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 有被訴幫助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公訴人所舉之證據既均不 足以證明被告乙○○確有公訴人所訴之前揭犯行,故依前開 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應為被告乙○○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余德正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附表一:
┌──┬───┬──────┬─────┬
│編號│戶名 │ 開戶郵局 │ 開戶帳號 │
├──┼───┼──────┼─────┼│ │ │臺中福平郵局│0000000000│
│一 │乙○○│ │37 │
├──┼───┼──────┼─────┼│ │ │豐原郵局 │0000000000│
│二 │庚○○│ │42 │
│ │ │ │ │
├──┼───┼──────┼─────┼│ │ │ │0000000000│
│ │辛○○│大平宜欣郵局│28 │
│三 │ │ │ │
├──┼───┼──────┼─────┼│ │ │ │0000000000│




│四 │壬○○│大雅郵局 │21 │
│ │ │ │ │
├──┼───┼──────┼─────┼│ │ │ │0000000000│
│ │癸○○│神岡社口郵局│80 │
│五 │ │ │ │
├──┼───┼──────┼─────┼│ │ │ │0000000000│
│ │子○○│太平宜欣郵局│66 │
│六 │ │ │ │
│ │ │ │ │
├──┼───┼──────┼─────┼│ │ │ │0000000000│
│七 │寅○○│大甲廟口郵局│99 │
│ │ │ │ │
├──┼───┼──────┼─────┼│ │巳○○│臺中大隆路郵│0000000000│
│八 │ │局 │37 │
│ │ │ │ │
├──┼───┼──────┼─────┼│ │未○○│清水郵局 │0000000000│
│九 │ │ │42 │
│ │ │ │ │
├──┼───┼──────┼─────┼│十 │ │后里義里郵局│0000000000│
│ │申○○│ │37 │
│ │ │ │ │
├──┼───┼──────┼─────┼│ │ │霧峰郵局 │0000000000│
│ │酉○○│ │77 │
│十一│ │ │ │
│ │ │ │ │
├──┼───┼──────┼─────┼│ │ │ │0000000000│
│十二│戌○○│潭子郵局 │95 │
│ │ │ │ │
├──┼───┼──────┼─────┼│ │ │臺中福平郵局│0000000000│
│ │ │ │37 │
│十三│卯○○│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開戶銀行 │被害人│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備 註 │
│ │及帳號 │ │ │ 匯款金額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丑○○│八九年八月十六日接│八九年十四日│警詢:│
│ │00000000000000│ │到香港富聯科技投資│匯一百萬元 │92偵99│
│一 │ │ │有限公司海報,內有│ │46卷二│
│ │戶名:巳○○ │ │彩券號碼HK00000000│ │第一六│
│ │ │ │一張,我打海報上電│ │九頁。│
│ │ │ │話000000000,該公 │ │ │
│ │ │ │司稱我中第三獎港幣│ │匯款單│
│ │ │ │二五萬,自稱王心雲│ │:同卷│
│ │ │ │業務要我留行動電話│ │一七六│
│ │ │ │給他,並要我先匯錢│ │頁。 │
│ │ │ │給巳○○等多人帳戶│ │ │
│ │ │ │內,我共被騙新台幣│ │ │
│ │ │ │二一五○萬五千元 │ │ │
├──┼───────┼───┼─────────┼──────┼───┤
│ │臺中大墩路郵局│己○○│八九年九月接到香港│八九年九月十│警詢:│
│ │00000000000000│ │富聯科技投資有限公│一日匯十萬。│92偵99│
│ │ │ │司海報,內有彩券號│ │46卷二│
│二 │戶名:巳○○ │ │碼HZ000000000張,│ │第一八│
│ │ │ │我打海報上電話0800│八九年九月十│二頁。│
│ │ │ │52205,該公司稱我 │三日匯三十萬│ │
│ │ │ │中第三獎港幣二五萬│。 │匯款單│
│ │ │ │,自稱林慧虹業務要│八九年九月二│:同卷│
│ │ │ │我留家中電話給他,│十日匯二十萬│一八七│
│ │ │ │並要我先匯義賣電腦│。 │至一八│
│ │ │ │費用十萬五千四百五│八九年九月二│九頁 │
│ │ │ │十五元,之後又叫我│五日匯一百萬│ │
│ │ │ │匯臨時會員費,保證│。 │ │
│ │ │ │金三百萬、四星設定│ │ │
│ │ │ │費保證金八百萬、違│ │ │
│ │ │ │約金等給巳○○等多│ │ │
│ │ │ │人帳戶,我共匯七一│ │ │
│ │ │ │○萬五千四百五十五│ │ │
│ │ │ │元全數被騙。 │ │ │




├──┼───────┼───┼─────────┼──────┼───┤
│ │大雅郵局 │丁○○│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十月四│警詢:│
│ │00000000000000│ │台北市住處接到一封│日匯三十五萬│92偵99│
│ │ │ │香港富聯科技二週年│ │46卷二│
│三 │戶名:壬○○ │ │慶之廣告單及樂透彩│ │第一九│
│ │ │ │券袋一個,經對獎發│八九年十月十│四頁。│
│ │ │ │現中三獎港幣二五萬│七日匯三十萬│ │
│ │ │ │,一百元港幣禮券,│ │匯款單│
│ │ │ │一廣告單電話去電查│ │:同卷│
│ │ │ │證,陸陸續續共匯四│ │一九七│
│ │ │ │九○萬五千四百五十│ │、二○│
│ │ │ │五元,直到八九年十│ │○頁 │
│ │ │ │二月一日歹徒通訊電│ │ │
│ │ │ │話中斷,使知受騙上│ │ │
│ │ │ │當。 │ │ │
├──┼───────┼───┼─────────┼──────┼───┤
│ │太平宜欣郵局 │ │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十月四│警詢:│
│ │00000000000000│丁○○│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日匯一百萬 │92偵99│
│四 │ │ │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 │46卷二│
│ │戶名:子○○ │ │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 │第一九│
│ │ │ │透彩券袋一個,經對│ │四頁。│
│ │ │ │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 │ │
│ │ │ │五萬,一百元港幣禮│ │匯款單│
│ │ │ │券,依廣告單打電話│ │:同卷│
│ │ │ │去電查證後,於九月│ │一九八│
│ │ │ │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 │頁 │
│ │ │ │歹徒帳戶,之後歹徒│ │ │
│ │ │ │便以加入會員、中彩│ │ │
│ │ │ │金、抽佣金許多理由│ │ │
│ │ │ │要求匯款,陸陸續續│ │ │
│ │ │ │共匯四九○萬五千四│ │ │
│ │ │ │百五十五元,直到八│ │ │
│ │ │ │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 │ │
│ │ │ │通訊電話中斷,使知│ │ │
│ │ │ │受騙上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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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岡社口郵局 │ │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九月二│警詢:│
│五 │00000000000000│丁○○│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一日匯二十五│92偵99│
│ │ │ │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萬 │46卷二│
│ │戶名:癸○○ │ │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 │第一九│




│ │ │ │透彩券袋一個,經對│ │四頁。│
│ │ │ │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 │ │
│ │ │ │五萬,一百元港幣禮│ │ │
│ │ │ │券,依廣告單打電話│ │ │
│ │ │ │去電查證後,於九月│ │匯款單│
│ │ │ │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 │:同卷│
│ │ │ │歹徒帳戶,之後歹徒│ │二○一│
│ │ │ │便以加入會員、中彩│ │頁 │
│ │ │ │金、抽佣金許多理由│ │ │
│ │ │ │要求匯款,陸陸續續│ │ │
│ │ │ │共匯四九○萬五千四│ │ │
│ │ │ │百五十五元,直到八│ │ │
│ │ │ │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 │ │
│ │ │ │通訊電話中斷,使知│ │ │
│ │ │ │受騙上當。 │ │ │
├──┼───────┼───┼─────────┼──────┼───┤
│ │潭子郵局 │ │八九年九月七日,在│八九年九月七│警詢:│
│ │00000000000000│丁○○│台北市天母住處接到│日匯十萬五千│92偵99│
│六 │ │ │一封香港富聯科技二│四百五十五元│46卷二│
│ │戶名:戌○○ │ │週年慶之廣告單及樂│ │第一九│
│ │ │ │透彩券袋一個,經對│ │四頁。│
│ │ │ │獎發現中三獎港幣二│ │ │
│ │ │ │五萬,一百元港幣禮│ │匯款單│
│ │ │ │券,依廣告單打電話│ │:同卷│
│ │ │ │去電查證後,於九月│ │二○五│
│ │ │ │七日匯十五萬餘元至│ │頁 │
│ │ │ │歹徒帳戶,之後歹徒│ │ │
│ │ │ │便以加入會員、中彩│ │ │
│ │ │ │金、抽佣金許多理由│ │ │
│ │ │ │要求匯款,陸陸續續│ │ │
│ │ │ │共匯四九○萬五千四│ │ │
│ │ │ │百五十五元,直到八│ │ │
│ │ │ │九年十二月一日歹徒│ │ │
│ │ │ │通訊電話中斷,使知│ │ │
│ │ │ │受騙上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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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潭子郵局 │ │八十九年十月間,接│八九年十月二│警詢:│
│ │00000000000000│甲○○│到一封香港馬會彩券│三日匯一萬 │92偵99│
│ │ │ │局之週年慶刮刮樂彩│ │46卷二│
│七 │戶名:戌○○ │ │券一張,打電話過去│八九年十月三│第二○│




│ │ │ │說我中了三萬元港幣│十日匯六萬 │九頁 │
│ │ │ │,要我先匯十二萬元│ │ │
│ │ │ │認購愛心電腦,並依│ │ │
│ │ │ │指示匯款後,音訊全│ │匯款單│
│ │ │ │無,使知受騙上當。│ │:同卷│
│ │ │ │ │ │二一二│
│ │ │ │ │ │、二一│
│ │ │ │ │ │三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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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