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岳
被 告 張琨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曾少宏(原名曾志勇)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湘琪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
6號、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孟岳、張琨彥、曾少宏、張湘琪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4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