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73號
TTDM,110,原訴,73,20220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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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孟岳


被 告 張琨彥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曾少宏(原名曾志勇





選任辯護人 李百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湘琪



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4
6號、第3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孟岳張琨彥曾少宏張湘琪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被告4人之意見後,本 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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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