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29號
TNDV,111,訴,429,2022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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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連月雲


詹淑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麟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7,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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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