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2號
TNDV,111,訴,382,2022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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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曼棻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丁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依上
訴之聲明定之;而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
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
。次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
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
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43號裁定
參照)。準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請求宣示變更本院11
0年度司執字第57380號執行事件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據以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96,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繳納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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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