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05號
TNDV,111,訴,305,2022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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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穆雅雯

送達臺南市○○區○○○○道000號D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嘉良元和雅醫美診所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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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