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5號
TNDV,111,訴,155,2022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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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大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蘇大集(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勝凱黃博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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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