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40號
TNDV,111,補,640,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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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0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被 告 1杜善正
2杜進福
3杜炳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孟錡
被 告 4杜繻慧
訴訟代理人 顏嘉男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5杜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
00地號土地,其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萬4875元【計算式:338平方公尺×1550
0元/平方公尺×1/8=6548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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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