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25號
TNDV,111,補,625,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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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趙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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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