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廖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帝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