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陳水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輔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4,575,600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342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