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562號
TNDV,111,補,562,202207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劉輝峰


被 告 劉茂生
劉茂林
劉茂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
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
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
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因租賃權
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
;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
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段○○○○段000地號
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關係(下稱系爭租約)不存在。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又依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5條規定,耕地租佃期間不得少於6年,故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自應以6年之租金總額為準。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租約6年之租金總額,即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須附計算明細及佐證,並據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可至司法院官方網站,依循首頁→便民服務→徵收費用標準→W
eb版計算程式,點選一般民事裁判費,鍵入6年租金總額,
即可計算第一審裁判費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