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陳純華
法定代理人 黃菁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千庭、林姬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