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施雅君
代 理 人 黃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債務人曾於民國97年間就無擔保債務與AIG友邦國際信用 卡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嗣債務人繳款4 期後即毀諾:
㈠債務人自陳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汽車 五金維修工作等語,請補提當時「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 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㈡債務人自陳因收入銳減致無法繼續履約而具有不可歸責之 事由等語,請補提具有不可歸責事由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 結書。
㈢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個人 生活必要支出之金額為若干?
㈣請債務人釋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受扶養人 即3名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之 金額各為何?並提出渠等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