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94號
TNDV,111,消債更,194,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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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佳親謝佳君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或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 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 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 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 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 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補正如 附件所示資料及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其補正 及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及預納,則駁回 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件:
(一)聲請人主張「擔任診所臨時行政人員,每月收入23,800元 」,應補正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雇主開立之薪資單、薪資 袋或收入切結書;並請釋明任職何診所。
(二)依債務人記載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為未成年子女一人 ,請補正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未成年 子女有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 項目、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補正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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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