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50號
TNDV,111,消債更,150,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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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黃奕森 住○○市○○區○○路○段00號十二 樓之0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費用,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二、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且經 本院審酌於進行更生程序期間,尚需支付相關必要費用,認 有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 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件:應提出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封面暨 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9年5月起至111年5月止)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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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