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44號
TNDV,111,家繼訴,44,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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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陳麗雪
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葉凱禎律師
被 告 陳林金枝

陳水粉
陳皇至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李陳梅桂
陳聖宗
陳聖政
陳聖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石田之遺產,依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陳林金枝陳聖宗陳聖政陳聖財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 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陳石田於民國101年7月2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為被繼承人陳石田全體 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兩造復無不分割之協議,至今又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 ,未免年代日久,兩造關係益趨複雜,為此原依民法第1164 條之規定,請求按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等語。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王陳水粉陳皇至李陳梅桂均陳稱:對原告提出之 分割方式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陳林金枝陳聖宗陳聖政陳聖財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石田於101年7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陳石田之繼承人 ,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陳石 田之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謄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原 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石田之遺產 ,自屬有據。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 造所繼承被繼承人陳石田之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予 以分割繼承等情,本院認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該 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方怡雯
               




附表一
編號 遺產明細 分割方法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分之1 編號1至12: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844.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1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7228.5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3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9.1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1 5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24.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3 6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877.0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2分之3 7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36.1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分之2 8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34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9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33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10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156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83 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9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分之1 12 臺南市○○區○○里00鄰00號房屋 權利範圍:全部 13 麻豆區農會活期存款 新臺幣1,354,644元及孳息 編號13至15: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麻豆區農會活期存款 新臺幣2,197,838元及孳息 15 麻豆區郵局活期存款 新臺幣14,645元及孳息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 陳麗雪 6分之1 陳林金枝 6分之1 王陳水粉 6分之1 陳皇至 6分之1 李陳梅桂 6分之1 陳聖宗 18分之1 陳聖政 18分之1 陳聖財 1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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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