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28號
TNDV,111,家繼簡,28,202207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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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抗告人即原告 林○榮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林○雄等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行為無效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二、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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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