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應繼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20號
TNDV,111,家繼簡,20,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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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
原 告 王芬蓮

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律師
被 告 孟王明珠
王啓祥
蔡王瓊英
王馨敏
王芬蘭
王櫻芳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應繼分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一所示分割方法分
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
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王水源於民國67年3月19日死亡,其配偶王林湫
先於被繼承人王水源於59年5月2日死亡,其次子王清坤
先於被繼承人王水源於24年1月26日死亡,且無子嗣,故
其遺產應由其子女即長子王清春、長女王秀鳳、次女即被
告孟王明珠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3。
(二)王清春於74年5月2日死亡,其繼承自被繼承人王水源之應
繼分,應由其第三任配偶王蘇荷香(第一任配偶王蔡美淑
42年5月31日死亡、第二任配偶王盧含香離婚),與長子
即被告王啓祥、次女即被告蔡王瓊英、三女即被告王馨敏
、四女即被告王芬蘭、五女即原告王芬蓮、六女即被告王
櫻芳(長女王碧玉於43年5月9日死亡且無子嗣)共同繼承
,應繼分各為1/21。惟王蘇荷香又於110年8月21日死亡,
其繼承自被繼承人王水源之應繼分1/21,由原告、被告王
芬蘭王櫻芳3人共同繼承,應繼分各為1/63,其3人各自
合計繼承自王清春部分之應繼分後,應繼分各為4/63。
(三)王秀鳳於104年6月27日死亡,其配偶陳勳早於94年8月20
日死亡,故王秀鳳繼承自被繼承人王水源遺產之應繼分1/
3,由其長女即被告陳慧敏單獨繼承。
(四)爰聲明: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王水源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具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
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
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
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水源於67年3月19日去世,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而兩造為其全體繼承人等情,有原告
所提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及臺南市新化
政事務所111年6月7日所登字第1110055049號函檢送之土
地登記資料在卷可稽,堪可採信。
(三)又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未主張
或抗辯訂有不分割之特約,復無法協議分割,則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應予准許。又原告主張依兩造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於法尚無不合,且為適當之
分割方法,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 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 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 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 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或股數 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2/48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9/120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3 5 股票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339股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王芬蓮 4/63 孟王明珠 1/3 王啓祥 1/21 蔡王瓊英 1/21 王馨敏 1/21 王芬蘭 4/63 王櫻芳 4/63 陳慧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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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