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513號
TNDV,111,司聲,513,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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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李坤生
李東穎
李浚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胡李粉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故相對 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 達,惟相對人已於111年6月19日即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 無從補正,按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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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