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454號
TNDV,111,司聲,454,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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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陳財姜


相 對 人 楊美麗

陳安志

陳良賓

陳幼靜

林明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零伍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次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及經法院核定之第三審 律師酬金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第77條之24所 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 民國110年11月11日109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判決原告(即 聲請人)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嗣部分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 1年6月9日111年度上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上訴駁回,且諭知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前述事實,業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與聲請人 提出之費用計算書、繳費單據核對後,計得聲請人於第一審



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1,105元(詳如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則依前述歷審民事判決主文關於訴訟 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此筆聲請人先行墊付之訴訟費用 ,即應由相對人負擔,並由相對人全額給付予聲請人。爰依 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 聲請人於109年3月24日繳納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2,150元 聲請人於109年6月1日繳納400元,109年8月14日繳納27,675元,110年8月6日繳納4,075元 航照圖沖印費 1,260元 聲請人於110年3月4日繳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160元 聲請人於109年9月22日繳納 使用農田水利會水利建造物工本費 200元 聲請人於110年4月6日繳納 合計 51,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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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