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511號
TCDM,105,訴,1511,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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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財產所有人 宇善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清騫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11號被告王芳英等詐欺等案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宇善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案被告王芳英張巨成王振峰羅元暉詹益權涉犯 詐欺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被告張巨成宇善有限公司(下稱宇善公司)、威泰醫療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泰公司)實際負責人,國軍臺中 總醫院醫師即被告王芳英意圖為自己及宇善公司不法所有, 向病患隱瞞得以較低價格經由醫院批價購買威泰限公司所代 理販售之高分子聚乙烯人工膝關節墊片,或向病患積極鼓吹 私下自行購買較醫院批價便宜之不實資訊,致病患陷於錯誤 而同意私下購買,於手術完成後,再由被告羅元暉向病患收 取價金並將蓋有宇善公司發票章及林清騫私章之收據、發票 交付病患,被告張巨成再指示被告王振峰詹益權定期計算 被告王芳英應得回扣金額,將回扣支付被告王芳英。參諸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之規定,宇善公司所取得之 利益係屬被告王芳英為被告張巨成王振峰羅元暉、詹益 權實行違法行為,宇善公司因而增加營業收入而取得者,因 此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即宇善公司所有,本 院認宇善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 命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規定,財產所有人即宇善公司 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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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