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49號
TNDV,111,司拍,149,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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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蔡淑貞
相 對 人
即 債 務人 沈吟香

相 對 人 蔡錦榮(即抵押物受託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 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沈吟香為擔保其對聲請 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0年9月7 日所發生之金錢消費借貸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10年12月6 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沈吟香於清償期屆至後仍未依約 清償,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又相對人沈吟香已將其所有如附表編 號2、3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蔡錦榮,然不影響聲 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 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 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4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官田區 社子段 181-1 108.00 4分之1 沈吟香 002 臺南市 官田區 社子段 303-1 2726.00 4分之1 蔡錦榮 003 臺南市 官田區 社子段 303-3 111.00 4分之1 蔡錦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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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