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07號
TNDV,111,司促,14607,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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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佳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607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97元 王佳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774元 王佳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397元 王佳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三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六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002 新臺幣5774元 王佳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六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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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