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
三四0號、第三四二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四五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二五一一號、第七四二三號、第八六八五號),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踰越牆垣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叁支、行動電話機壹具(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未扣案之老虎鉗貳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十月確定,再於八十九年間,因先後犯公共危險、傷 害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四月,並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八十九年四月一日),經接續執行 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 釋執行殘刑六月二日,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入監執行,刑期 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期滿而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與友 人蕭育才(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向其不知情之大 嫂蘇嬿雪借得車牌號碼四九九0-JV號之自小客車後,即 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四年九月十日止,由甲○○ 選定如附表一所示之學校並勘察地形後,再由蕭育才駕駛四 九九0-JV號自小客車並搭載甲○○一同前往如附表一所 示之學校,由蕭育才在學校外把風,並以甲○○所有之行動 電話機一具(門號為0000000000號)作為聯絡工 具,旋甲○○則以徒手或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老虎鉗或同屬上揭 足供兇器使用、置於現場附近非屬甲○○所有之鐵撬、木棍 等工具,連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鐘丁茂等七十八人所管領或所有 之財物(詳細之竊盜時間、地點、犯罪之方法及竊得之財物 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均由甲○○攜往跳蚤市場變 賣後取得現金花用。甲○○復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徒手或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足供兇 器使用之螺絲起子或老虎鉗,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竊取
如附表二所示之廖本立等十七人所有或管領之財物(詳細之 竊盜時間、地點、犯罪之方法及竊得之財物均詳如附表二所 示),得手後,亦均變賣得款花用。嗣甲○○經通緝後,於 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 ○街一二三號二樓為警查獲,方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甲○ ○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螺絲起子三支及行動電話機一具( 門號為0000000000號)。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南投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彰 化縣警察局分別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連續竊盜財物等事實均坦承 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鐘丁茂等七十八人、如附 表二所示被害人廖本立等十七人(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於警詢中指述綦詳,復有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紋鑑驗書、南投縣中寮鄉至誠國民小學 現場盤點明細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查證照片、現場圖 及被害報告書等附卷足稽,且有扣案之螺絲起子三支及行動 電話機一具(門號為0000000000號)足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 以認定。
二、查螺絲起子、老虎鉗及鐵撬均係金屬製品,外型尖銳,又木 棍質地堅硬,在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 自屬兇器之一種;另窗戶既具有防閑之效用,依社會通常之 觀念,應屬安全設備。是核被告甲○○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五 、六、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三、二五、二六、三四、三五 、三七、四一、四六、四七、六四、六九、七一、七三、七 四至七八所示之犯行、如附表二編號一、八、九所示之犯行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兇 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一、三 、七至十一(編號十二、十三與十一為同一事實)、十七、 二七至三十、三二、三六、三九、四二至四五、四八至六三 (編號五四除外)、六六至六八、七十、七二所示之犯行、 如附表二編號三至七、十至十七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核被告所 為如附表一編號二、二四、三三、三八、四十所示之犯行,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毀壞門扇竊盜罪; 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核被告所為如 附表一編號五四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之普通竊盜罪;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六五所示之犯行,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之攜帶兇器 毀壞門扇竊盜罪;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犯行,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踰越牆垣及安全設 備之加重竊盜罪;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三一所示之犯行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之攜帶兇 器,毀壞門扇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又按刑法第三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 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 險性之「器械」而言,而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 謂為通常之「器械」,從而持磚塊、石頭砸毀他人車窗竊盜 部分,尚難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非 字第三八號判決參照),而一般鑰匙因形體甚小,依一般社 會觀念難認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不屬 具有危險性之器械,是公訴人認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一、二 所示之竊盜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罪,尚有未洽,附此敘明。被告與案外人蕭育才所為 如附表一所示之加重竊盜及普通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加重竊盜、普通竊盜之 犯行,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以一攜帶兇器,毀壞門扇、踰越牆垣及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曾於八十九年間,因犯竊盜罪,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再於八十九年間,因先後犯 公共危險、傷害等罪,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一年、 四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於八十九年 四月二十八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八十九年四月一日) ,經接續執行後,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六月二日,於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入 監執行,刑期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期滿而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 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盛,猶 不知以己力工作以獲取金錢,連續多次竊取他人之財物,嚴 重干擾被害人等之經濟生活,對社會秩序影響非輕,所竊得 財物均係電腦或周邊之產品、次數達九十餘次,惡性非輕及 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又公訴檢察官雖認被告竊盜犯行一犯再犯,而 建請本院考量將被告送至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等語,然查被告 雖多次竊盜犯行外,惟被告係因一時經濟困窘,始為本件竊 盜犯行,且被告所為竊盜之地點均係學校,竊取之物均屬電 腦或周邊產品之事實,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尚 難僅因本件告竊盜之次數達九十餘次即認定被告有竊盜之犯 罪習慣,本院認尚無矯治其惡習之必要,爰無另令被告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末查,扣案之螺絲起子 三支及行動電話機一具(門號為0000000000號) 及未扣案之老虎鉗二支(遺留在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一之犯罪 現場),係屬被告所有,並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無訛,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未扣案之木棍、鐵撬及鑰匙一支,雖係 屬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尚無證據係屬被告所有之物,又 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八四五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二五一一號、第七四二三號、第八六八五號),即被告於 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所為之加重竊盜等犯行,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犯行係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相 同,而其餘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因該移送併案審 理部分與前揭經起訴判處有罪部分有同一案件或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甲○○、蕭育才竊盜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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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時 間│地 點│竊盜方法(│竊取財物 │備註 │
│ │ │ │ │毀損部分均│ │ │
│ │ │ │ │未據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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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鍾丁茂│九十三年四月│臺中縣沙鹿鎮│以石頭打破│SONY攝錄影機一台(含│94偵342,頁8-9 │
│ │ │十三日零時、│中棲路二○○│教室氣窗窗│提袋、充電器及電池三顆)│93 偵 12644, 頁 │
│ │ │一時許 │號「靜宜大學│戶後進入行│、鏡頭五個、NIKON多│13-14, 28-29 │
│ │ │ │」生態研究室│竊 │重控制機背及搖控器各一台│彰警25843,頁5-6 │
│ │ │ │四○四室 │ │、NIKON閃光燈二台、│ │
│ │ │ │ │ │NIKON相機一台、PE│同併③彰檢94偵74 │
│ │ │ │ │ │NTEX相機一台、傻瓜相│23附表一編號1 │
│ │ │ │ │ │機一台、LEICA望遠鏡│ │
│ │ │ │ │ │一台、鋰電池二個、空白錄│ │
│ │ │ │ │ │影帶八卷(起訴書誤載為編│ │
│ │ │ │ │ │號二所竊取之財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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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陳明媚│九十三年十月│臺中縣沙鹿鎮│以鑰匙撬破│電腦主機一台、液晶螢幕顯│94偵342,頁8-9 │
│ │ │十日零時、一│中棲路二○○│研究室大門│示器一台(起訴書誤載為編│94偵1939,頁10-12 │
│ │ │時許 │號「靜宜大學│玻璃,再伸│號一所竊取之財物) │彰檢25843,頁9-10 │
│ │ │ │」第三研究大│手打開門鎖│ │ │
│ │ │ │樓九○三室 │進入竊盜 │ │同併③表一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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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楊國禎│九十三年四月│臺中縣沙鹿鎮│以石頭破壞│雷射經緯儀二部 │併③表一2 │
│ │ │十三日零時、│中棲路二○○│窗戶後爬窗│ │彰警25843,頁7-8 │
│ │ │一時許 │號「靜宜大學│進入行竊 │ │ │
│ │ │ │」生態系植物│ │ │ │
│ │ │ │資源實業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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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陳哲俊│九十三年八月│嘉義市東區學│窗戶未關,│數位相機三台、筆記型 │併③表一4 │
│ │ │二十五日一、│府路 300 號 │徒手爬窗進│電腦一台、液晶電視一台、│彰警 25028, 頁17-18 │
│ │ │二時許 │「嘉義大學」│入行竊 │遠東銀行信用卡及荷蘭銀行│ │
│ │ │ │水生系405室 │ │信用卡各一張(被告否認竊│ │
│ │ │ │ │ │取信用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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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劉德志│九十三年八月│銘傳大學 │攜帶螺絲起│CPU二個、記憶體二支 │併③表一3 │
│ │ │底某日 │桃園校區資訊│子由破壞後│ │彰警 25614, 頁6-7 │
│ │ │ │管理大樓S207│方窗戶直接│ │ │
│ │ │ │室 │爬入後行竊│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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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李建宏│九十三年九月│雲林縣斗六市│以螺絲起子│液晶螢幕一台、投影機一部│併③表一5 │
│ │ │一日一、二時│湖山里岩山路│破壞窗戶玻│ │彰警 25409, 頁7-8 │
│ │ │許 │88 號 「環球│璃後爬窗進│ │ │
│ │ │ │技術學院」公│入行竊 │ │ │
│ │ │ │共關係設計系│ │ │ │
│ │ │ │辦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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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吳曉雯│九十三年九月│新竹市香山區│以石頭破壞│LEO 液晶螢幕三台、硬碟二│併③表一6 │
│ │ │十一日一、二│玄奘路 48 號│窗戶後爬窗│個、OLYMPUS 數位相機一台│彰警 25735, 頁17-18 │
│ │ │時許 │「玄奘大學」│進入行竊 │、CPU二個、CENIX錄音筆一│ │
│ │ │ │教務處招生組│ │支(硬碟及 CPU,併辦意書│ │
│ │ │ │辦公室 │ │誤載為一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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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巫星慧│九十三年九月│新竹市香山區│徒手破壞後│電腦主機一台 │併③表一7 │
│ │ │十一日一、二│玄奘路 48 號│方窗戶進入│ │彰警 25735, 頁21-22 │
│ │ │時許 │「玄奘大學」│行竊 │ │ │
│ │ │ │教務處教務長│ │ │ │
│ │ │ │辦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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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陳孟婷│九十三年九月│新竹市香山區│以石頭破壞│電腦主機一台、液晶螢幕一│併③表一8 │
│ │ │十一日一、二│玄奘路 48 號│後面窗戶後│台 │彰警 25735, 頁23-24 │
│ │ │時許 │「玄奘大學」│爬窗進入行│ │ │
│ │ │ │教務處招生組│竊 │ │ │
│ │ │ │辦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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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鄭慶源│九十三年九月│苗栗縣造橋鄉│徒手破壞窗│電腦主機一套、燒錄器一台│併③表一9 │
│ │ │二十三日一、│談文村學府路│戶後爬窗進│、螢幕一台、數位相機一台│彰警25843,頁13-14 │
│ │ │二時許 │一六八號「育│入行竊 │、充電器一座、USB 傳輸線│ │
│ │ │ │達技術學院」│ │一條、雷池一顆、256MB 記│ │
│ │ │ │圖資大樓B105│ │憶卡一張 │ │
│ │ │ │課外活動組辦│ │ │ │
│ │ │ │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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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麥佩鈴│九十三年九月│苗栗縣造橋鄉│徒手破壞窗│液晶螢幕一台 │併③表一10 │
│ │ │二十三日一、│談文村學府路│戶爬窗進入│ │彰警 25843, 頁17-18 │
│ │ │二時許 │一六八號「育│行竊 │ │與編號十二、十三為同│
│ │ │ │達技術學院」│ │ │一事實 │
│ │ │ │圖資大樓B105│ │ │ │
│ │ │ │課外活動組辦│ │ │ │
│ │ │ │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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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柳金財│九十三年九月│苗栗縣造橋鄉│徒手破壞窗│液晶螢幕一台 │併③表一11 │
│ │ │二十三日一、│談文村學府路│戶爬窗進入│ │彰警25843,頁19-20 │
│ │ │二時許 │一六八號「育│行竊 │ │與編號十一、十三為同│
│ │ │ │達技術學院」│ │ │一事實 │
│ │ │ │圖資大樓B105│ │ │ │
│ │ │ │課外活動組辦│ │ │ │
│ │ │ │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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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曾昱仁│九十三年九月│苗栗縣造橋鄉│徒手破壞窗│液晶螢幕一台 │併③表一12 │
│ │ │二十三日一、│談文村學府路│戶爬窗進入│ │彰警25843,頁21-22 │
│ │ │二時許 │一六八號「育│行竊 │ │與編號十一、十二為同│
│ │ │ │達技術學院」│ │ │一事實 │
│ │ │ │圖資大樓B105│ │ │ │
│ │ │ │課外活動組辦│ │ │ │
│ │ │ │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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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何信賢│九十三年九月│新竹縣芎林鄉│以螺絲起子│液晶顯示器一台 │併③表一13 │
│ │ │二十七日一、│「大華技術學│及鐵撬破壞│ │彰警 25614, 頁8-10 │
│ │ │二時許 │院」觀光管理│窗戶外之鐵│ │ │
│ │ │ │系教師研究室│窗後再破壞│ │現場留有鐵撬一把及鐵│
│ │ │ │ │窗戶爬窗進│ │窗鋁管二小段(非屬被│
│ │ │ │ │入行竊 │ │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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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徐世杰│九十三年九月│新竹縣芎林鄉│同右 │液晶顯示器一台 │併③表一14 │
│ │ │二十七日一、│「大華技術學│ │ │彰警 25614, 頁11-12 │
│ │ │二時許 │院」觀光管理│ │ │ │
│ │ │ │系教師研究室│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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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陳鴻彬│九十三年九月│新竹縣芎林鄉│同右 │華碩筆記型電腦一台 │併③表一15 │
│ │ │二十七日一、│「大華技術學│ │ │彰警 25614, 頁13-14 │
│ │ │二時許 │院」觀光管理│ │ │ │
│ │ │ │系教師研究室│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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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陳美華│九十三年十月│臺中縣沙鹿鎮│徒手破壞窗│未竊取物品 │併③表一17 │
│ │ │十日一、二時│中棲路二○○│戶爬窗進入│ │彰警 25843, 頁11-12 │
│ │ │許 │號「靜宜大學│行竊 │ │ │
│ │ │ │」第三研究大│ │ │ │
│ │ │ │樓 905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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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王澔蓁│九十三年十月│臺南縣官田鄉│以螺絲起子│BENQ 液晶顯示器一台、IBM│併③表一18 │
│ │ │二十一日零時│大崎村大崎66│破壞二樓窗│筆記型電一台、電腦背包一│彰警 25027, 頁15-17 │
│ │ │、一時許 │號「臺南藝術│戶後進入行│個、外接硬碟一個、無敵翻│ │
│ │ │ │大學」古物維│竊 │譯機一台 │ │
│ │ │ │護研究所文物│ │ │ │
│ │ │ │保護與管理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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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葉致慶│九十三年十月│臺南縣官田鄉│以螺絲起子│KONICA 數位照相機二台、 │併③表一19 │
│ │ │二十一日一、│大崎村大崎66│破壞窗戶玻│CPU二個 │彰警 25027, 頁13-14 │
│ │ │二時許 │號「臺南藝術│璃後進入行│ │ │
│ │ │ │大學」學生宿│竊 │ │ │
│ │ │ │舍工程辦公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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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袁正績│九十三年十一│新竹市香山區│以螺絲起子│筆記型電腦一台 │併③表一20 │
│ │ │月十二日一、│東香里五福路│破壞後方氣│ │彰警25735,頁7-8 │
│ │ │二時許 │二段 707 號 │窗玻璃後進│ │ │
│ │ │ │「中華大學」│入行竊 │ │ │
│ │ │ │電機系 313研│ │ │ │
│ │ │ │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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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蘇建焜│九十三年十一│新竹市香山區│以螺絲起子│筆記型電腦一台 │併③表一21 │
│ │ │月十二日一、│東香里五福路│破壞後方窗│ │彰警25735,頁9-10 │
│ │ │二時許 │二段 707 號 │戶後進入行│ │ │
│ │ │ │「中華大學」│竊 │ │ │
│ │ │ │電機系 327 │ │ │ │
│ │ │ │研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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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高川原│九十三年十一│新竹市香山區│以螺絲起子│筆記型電腦一台 │併③表一22 │
│ │ │月十二日一、│東香里五福路│破壞後方窗│ │彰警25735,頁11-12 │
│ │ │二時許 │二段 707 號 │戶後進入行│ │ │
│ │ │ │「中華大學」│竊 │ │ │
│ │ │ │電機系 327 │ │ │ │
│ │ │ │研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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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游坤明│九十三年十一│新竹市香山區│以螺絲起子│液晶螢幕一台、記憶體三支│併③表一23 │
│ │ │月十五日一、│東香里五福路│破壞窗戶後│、PDA 三台、硬碟四個 │彰警25735,頁5-6 │
│ │ │二時許 │二段 707 號 │進入行竊 │ │ │
│ │ │ │「中華大學」│ │ │ │
│ │ │ │工程一館三樓│ │ │ │
│ │ │ │E337C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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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邱世賢│九十三年十一│苗栗縣造橋鄉│以石頭破壞│電腦主機一套、螢幕一台、│併③表一24 │
│ │ │月二十日一、│談文村學府路│園區後方大│記憶體一支 │彰警25843,頁23-24 │
│ │ │二時許 │一六八號「育│門門鎖後進│ │ │
│ │ │ │達技術學院」│入行竊 │ │ │
│ │ │ │英語學習園區│ │ │ │
├──┼───┼──────┼──────┼─────┼────────────┼──────────┤
│二五│宋天瀚│九十三年十二│彰化縣員林鎮│以螺絲起子│SHARP 單槍投影機一台、 │併②彰檢94偵2511 │
│ │ │月四日零時、│山腳路三段二│破壞攝影棚│PIONEER DVD 放影機一台、│彰警1098卷,頁1-2 │
│ │ │一時許 │巷六號「中州│後方女廁之│電腦液晶螢幕一台、浩鑫電│ │
│ │ │ │技術學院」攝│鋁窗後,進│腦主機一台(併辦意旨誤載│同併③表一25 │
│ │ │ │影棚 │入行竊 │為二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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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陳宏銘│九十三年十二│彰化縣員林鎮│以老虎鉗破│CPU 十七個(併辦意旨誤載│併③表一26 │
│ │(併辦│月八日零時、│山腳路三段二│壞攝影棚後│為三十四個)、記憶體三十│彰警25157,頁8、17-18│
│ │意旨誤│一時許 │巷六號「中州│方女廁之鋁│四支(併辦意旨溢載電腦十│ │
│ │載為宋│ │技術學院」環│窗後,進入│七部) │ │
│ │天翰)│ │境設計學院 3│行竊 │ │ │
│ │ │ │03 電腦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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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杜柏勳│九十四年一月│嘉義市東區學│徒手破壞窗│單槍投影機一台、電腦主機│併③表一27 │
│ │ │十四日一、二│府路 300 號 │戶後進入行│一台、電腦螢幕一台 │彰警 25028, 頁11-12 │
│ │ │時許 │「嘉義大學」│竊 │ │ │
│ │ │ │生物資源系A2│ │ │ │
│ │ │ │4-301、A24-2│ │ │ │
│ │ │ │04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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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陳明聰│九十四年一月│嘉義縣民雄鄉│徒手破壞窗│筆記型電腦四台、數位相機│併③表一28 │
│ │ │十八日一、二│文隆村 85 號│戶後進入行│二台、SONY 數位攝影一台 │彰警 25028, 頁47-48 │
│ │ │時許 │「嘉義大學」│竊 │、單槍投影機二台(併辦意│ │
│ │ │ │民雄校區科學│ │旨誤載為一台)、電腦主機│ │
│ │ │ │館 I203、I20│ │一台 │ │
│ │ │ │6 辦公室及研│ │ │ │
│ │ │ │討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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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侯惠蘭│九十四年一月│嘉義縣民雄鄉│徒手破壞窗│EPSON 單槍投影機一台、 │併③表一29 │
│ │ │十八日一、二│文隆村 85 號│戶後進入行│CPU 一個、記憶體一支 │彰警 25028, 頁49-50 │
│ │ │時許 │「嘉義大學」│竊 │ │ │
│ │ │ │民雄校區數學│ │ │ │
│ │ │ │教育所 206 │ │ │ │
│ │ │ │研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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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劉語 │九十四年一月│嘉義縣民雄鄉│徒手破壞窗│單槍投影機一台 │併③表一30 │
│ │ │十八日一、二│文隆村 85 號│戶後進入行│ │彰警 25028, 頁52-53 │
│ │ │時許 │「嘉義大學」│竊 │ │ │
│ │ │ │民雄校區師資│ │ │ │
│ │ │ │培育中心I101│ │ │ │
│ │ │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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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林絮玉│九十四年一月│屏東縣內埔鄉│以木棍破壞│鐵捲門控制器一個、不 │併③表一31 │
│ │ │二十日零時、│老埤村學府路│鐵捲門及不│鏽鋼窗一個、ASUS伺服器一│彰警 25027, 頁9-10 │
│ │ │一時許 │1 號「屏東科│鏽鋼窗後進│台、CPU 二個、記憶體二 │木棍非屬被告所有 │
│ │ │ │技大學」環境│入行竊 │支、BENQ 液晶顯示器三台 │ │
│ │ │ │科技研究中心│ │、華碩筆記型電腦一台、NI│ │
│ │ │ │辦公室 │ │KON 數位照機一台、OLYMPU│ │
│ │ │ │ │ │S相機一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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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邱炯墉│九十四年一月│屏東縣內埔鄉│徒手破壞窗│伺服器、中央處理器二個、│併③表一32 │
│ │ │二十日零時、│老埤村學府路│戶後爬窗進│記憶體二支、液晶顯示器三│未見被害人筆錄 │
│ │ │一時許 │1 號「屏東科│入行竊 │台、筆記型電腦一台、數位│ │
│ │ │ │技大學」環境│ │相機一台、相機一台 │似與31為同一事實 │
│ │ │ │科技研究中心│ │ │ │
│ │ │ │辦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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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葉明彬│九十四年一月│嘉義市東區學│以石頭破壞│聯強門禁保全堅控電腦主機│併③表一33 │
│ │ │二十六日一、│府路 300 號 │大門玻璃後│二台、SHARP 單槍液投影機│彰警 25028, 頁13-15 │
│ │ │二時許 │「嘉義大學」│進入行竊 │二台(併辦意旨誤載為一台│ │
│ │ │ │圖書資訊大樓│ │)、COMMAX 對講機一台、 │ │
│ │ │ │ │ │聯強網路監控電腦一台、聯│ │
│ │ │ │ │ │強個人電腦主機一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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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林寬泓│九十四年一月│臺北縣深坑鄉│以老虎鉗破│IBM 筆記型電腦一台、華碩│併③表一34 │
│ │ │三十一日一、│北深路三段 1│壞窗戶後進│筆記型電腦二台、SONY 數 │彰警 25628, 頁23-24 │
│ │ │二時許 │52 號「東南 │入行竊 │位相機一台、SONY數位攝影│ │
│ │ │ │技術學院」機│ │機一台、JECTOR單槍投影機│ │
│ │ │ │械工程系辦公│ │一台、BENQ單槍投影機一台│ │
│ │ │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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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孔金城│九十四年一月│新竹縣芎林鄉│以螺絲起子│單槍投影機一台(併辦意旨│併③表一35 │
│ │ │三十一日一、│「大華技術學│破壞窗戶後│漏載)、液晶螢幕二台、 │彰警 25614, 頁15-16 │
│ │ │二時許 │院」綜二館 │進入行竊 │CPU 三個(併辦意旨誤載為│ │
│ │ │ │ │ │二一個)、、記憶體三支、│ │
│ │ │ │ │ │茶葉二罐、現金若干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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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蔡孟樫│九十四年一月│新竹縣芎林鄉│徒手破壞後│CPU一個、硬碟一個、記憶 │併③表一36 │
│ │ │三十一日一、│「大華技術學│方二樓氣窗│體一支、對講機六台 │彰警 25614, 頁17-18 │
│ │ │二時許 │院」學生活動│進入行竊 │ │ │
│ │ │ │中心辦公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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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許秋昇│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以螺絲起子│宏碁電腦主機一台、宏碁螢│併③表一37 │
│ │ │五日一、二時│文隆村 85 號│破壞窗戶玻│幕一台、現金三千元(併辦│彰警 25028, 頁45-46 │
│ │ │許 │「嘉義大學」│璃後進入行│意旨漏載) │ │
│ │ │ │民雄校區音樂│竊 │ │ │
│ │ │ │系K102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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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呂益如│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以石頭破壞│CPU一個、記憶體一支 │併③表一38 │
│ │ │九日一、二時│文隆村 85 號│大門玻璃後│ │彰警 25028, 頁39-40 │
│ │ │許 │「嘉義大學」│進入行竊 │ │ │
│ │ │ │民雄校區健康│ │ │ │
│ │ │ │中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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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藍國慶│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徒手破壞窗│CPU一個、記憶體一支 │併③表一39 │
│ │ │九日一、二時│文隆村 85 號│戶進入後行│ │彰警 25028, 頁43-44 │
│ │ │許 │「嘉義大學」│竊 │ │ │
│ │ │ │民雄校區體育│ │ │ │
│ │ │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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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劉正川│九十四年二月│嘉義市東區學│徒手破壞大│液晶螢幕二台、CPU 四個、│併③表一40 │
│ │ │十一日一、二│府路 300 號 │門進入後行│記憶體四支、硬碟四個、華│彰警 25028, 頁30-31 │
│ │ │時許 │「嘉義大學」│竊 │碩筆記型電腦一台、PDA 三│ │
│ │ │ │辦公室 │ │台、抽取式硬碟一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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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洪昇利│九十四年二月│嘉義市東區學│以老虎鉗破│宏碁個人電腦主機一台、機│併③表一41 │
│ │ │十四日一、二│府路 300 號 │壞鐵窗後進│構動態模擬系統一台、影像│彰警 25028, 頁33-34 │
│ │ │時許 │「嘉義大學」│入行竊 │擷取卡一張、硬碟一個、記│ │
│ │ │ │土木工程系辦│ │憶體二支、奇美液晶螢幕一│現場留有老虎鉗二支 │
│ │ │ │公室 │ │台、雷射印表機碳粉匣一個│ │
│ │ │ │ │ │(被告否認)、現金二千五│ │
│ │ │ │ │ │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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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何東垣│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以磚塊破壞│硬碟二個、CPU一個、記憶 │併③表一42 │
│ │ │十四日一、二│大學路 168號│窗戶玻璃後│體一支 │彰警 25028, 頁54-55 │
│ │ │時許 │「中正大學」│進入行竊 │ │ │
│ │ │ │地球與環境科│ │ │ │
│ │ │ │學系 407 研 │ │ │ │
│ │ │ │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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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歐國斌│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以磚塊破壞│液晶螢幕一台、硬碟一個、│併③表一43 │
│ │ │十四日一、二│大學路 168號│窗戶玻璃後│記憶體二支 │彰警 25028, 頁56-57 │
│ │ │時許 │「中正大學」│進入行竊 │ │ │
│ │ │ │地球與環境科│ │ │ │
│ │ │ │學系 405 研 │ │ │ │
│ │ │ │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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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王維豪│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以磚塊破壞│硬碟二個、CPU 一個、記憶│併③表一44 │
│ │ │十四日一、二│大學路 168號│窗戶玻璃後│體二支 │彰警 25028, 頁58-59 │
│ │ │時許 │「中正大學」│進入行竊 │ │ │
│ │ │ │地球與環境科│ │ │ │
│ │ │ │學系 403 研 │ │ │ │
│ │ │ │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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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劉台生│九十四年二月│嘉義縣民雄鄉│以磚塊破壞│液晶螢幕一台、CPU三個、 │併③表一45 │
│ │ │十四日一、二│大學路 168號│窗戶玻璃後│硬碟二個、記憶體六支 │彰警 25028, 頁60-61 │
│ │ │時許 │「中正大學」│進入行竊 │ │ │
│ │ │ │地球與環境科│ │ │ │
│ │ │ │學系 402 研 │ │ │ │
│ │ │ │究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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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謝委凌│九十四年二月│臺北縣深坑鄉│以老虎鉗破│單槍投影機一台、電腦主機│併③表一46 │
│ │ │十四日一、二│北深路三段 1│壞窗戶後進│一台 │彰警 25628, 頁25-26 │
│ │ │時許 │52 號「東南 │入行竊 │ │ │
│ │ │ │技術學院」先│ │ │ │
│ │ │ │進大樓401A教│ │ │ │
│ │ │ │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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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郭文化│九十四年三月│臺北縣深坑鄉│以老虎鉗破│華碩電腦主機二台 │併③表一47 │
│ │ │七日一、二時│北深路三段 1│壞窗戶後進│ │彰警 25628, 頁27-28 │
│ │ │許(併辦意旨│52 號「東南 │入行竊 │ │ │
│ │ │誤載為三月四│技術學院」八│ │ │ │
│ │ │日) │德大樓辦公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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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陳懋耀│九十四年五月│臺北市北投區│徒手破壞窗│VIEWSONIC 單槍投影機一台│併③表一48 │
│ │ │十一日一、二│立農街二段15│戶後進入行│、SONY 單槍投影機一台( │彰警 25628, 頁9-12 │
│ │ │時許 │5 號「陽明大│竊 │併辦意旨漏載)、CPU一個 │ │
│ │ │ │學」綜合第一│ │ │ │
│ │ │ │教室、綜合第│ │ │ │
│ │ │ │二教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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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呂芳南│九十四年五月│新竹市○○街│以磚塊破壞│CPU十二個、記憶體十二支 │併③表一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