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6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王素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
八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址設臺中市○○路六八號四樓 之一之世力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力電公司)代表人 即同案被告乙○○(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九月間起至同 年十月十日止,陸續共同以自外載運印有三菱英文字樣之空 紙箱載回世力電公司,與不知情之員工己○○與庚○○共同 組合空箱後,同案被告乙○○與被告甲○○二人遂將庫存未 銷貨及報廢之光碟片放入部分空箱內,上方再鋪以良好之商 品以應付查驗,而所抽換之優質光碟片再運出脫售牟利之方 式,將中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景公司)所有,寄放 在世力電公司倉庫委託同案被告乙○○保管之三菱牌CDR 光碟片約十萬五千片連續侵占入己,嗣因同案被告乙○○所 交付於中景公司之支票於同年十月十五日退票後,中景公司 臺中分公司業務員戊○○前往世力電公司之倉庫查看時,發 現所放置之十萬五千片三菱牌CDR光碟片遭搬遷一空,始 知上情,因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共同連續涉犯刑 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 有明文。其次,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 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五十二年臺 上字第一三○○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 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甲○○涉犯連續侵占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中 景公司代表人丙○○之指訴、證人己○○證述及被告甲○○ 係同案被告乙○○之女友,並非世力電公司員工,則同案被 告乙○○要求被告甲○○搬運空紙箱並協助裝片應會告知目 的等情,為其論據。訊據被告甲○○堅詞否認有何連續侵占 犯行,辯稱:伊在案發當時雖與同案被告乙○○為男女朋友 ,但伊當時是學生,只是偶爾會到世力電公司之一樓門市幫 忙賣東西,並未處理世力電公司之事務,伊有與同案被告乙 ○○到彰化去載紙箱,但未注意紙箱上面印何字樣,將紙箱 載回世力電辦公室後,隔天即到世力電公司幫忙組裝紙箱, 再將光碟片放入紙箱內,伊並未注意放入之CDR光碟片是 否為廢片,同案被告乙○○說裝箱是要展覽用,平時世力電 公司出貨時,世力電公司之員工也會裝箱,伊不知道中景公 司有將CDR光碟片寄放在世力電公司之倉庫,也不知道同 案被告乙○○是否有向地下錢莊借錢或將CDR光碟片抵押 在地下錢莊等語。
四、本院查:
㈠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在案發當時是在中景公司 臺中分公司擔任業務工作,因同案被告乙○○向中景公司進 CDR光碟片之數量很多,他表示世力電公司空位很大,所 以叫伊將CDR光碟片放在世力電公司四樓就好,伊即將全 新的三菱CDR空白白金藍光碟片寄放在世力電公司,有請 同案被告乙○○簽名為憑,CDR光碟片原放置在四樓,只 有同案被告乙○○有那裡的鑰匙,伊並無鑰匙等語(見本院 卷第二七八至二八○頁),固堪認同案被告乙○○確有持有 保管證人戊○○所交付之中景公司三菱CDR光碟片等情無 誤,而縱認同案被告乙○○有侵占中景公司寄放之三菱CD R光碟片,並將之據為己有私自出賣之行為,然被告甲○○ 須與同案被告乙○○就上開侵占犯行有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 ,始能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令被告甲○○同負 侵占之罪責,合先敘明。
㈡查證人即中景公司之代表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 九十年九月間,是在中景公司擔任總經理,有向世力電公司 租用場地放置CDR光碟片,但租用場地有無訂契約及其細 節,因非伊親自接洽,所以不清楚,中景公司之CDR光碟 片原來是賣新臺幣(下同)十元,後來市面上有人在賣六、 七元,經中景公司追查,才知道是同案被告乙○○賣給地下 錢莊,再由地下錢莊賣出來的,伊是從世力電公司員工即證 人己○○等人那裡得知被告甲○○及同案被告乙○○調包、 侵占CDR光碟片之事,倉庫平時是由證人戊○○在管理,
該批CDR光碟片是何人送過去的,也要問證人戊○○,C DR光碟片不見的事,也是戊○○發現的,租用倉庫後,是 由中景公司負責管理,至於被告乙○○如何能進入,伊亦很 納悶,這部分須由證人戊○○說明等語(見本院卷第一九二 至一九六頁),足見證人丙○○前於偵查中,代表中景公司 所為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共同掉包中景公司之三菱 CDR光碟片之指訴,均係聽聞自證人戊○○及己○○而來 ,而非屬其親身經歷之事,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甲○○之證 據。
㈢證人即前世力電公司職員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伊曾在世力電公司任職,直到九十年九、十月間始離職,在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許,伊原先在世力電公司一樓 之賣場上班,會計小姐叫伊到樓上世力電公司辦公室組裝光 碟片,走進辦公室後,就看見同案被告乙○○及被告甲○○ 拿一袋袋其上印有三菱英文字樣之紙箱搬進辦公室,聽他們 說數量有一千五十個,他們要伊與世力電公司另一名員工庚 ○○一起將原來是扁的紙箱,回復成立體狀,組裝起來,以 膠帶黏貼底下接縫,再將世力電公司庫存之銷路不好之光碟 片或散置之廢片,算好一百片,再用塑膠模包裝好後,放置 到部分組裝好之紙箱內,再將上方接縫黏起來,之後被告甲 ○○與同案被告乙○○再將紙箱拿到一樓賣場之角落放置, 組裝紙箱,是同案被告乙○○及被告甲○○教的,被告甲○ ○也有幫忙,過了一、二天,同案被告乙○○就不見了等語 (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他字第九五○號偵 查卷宗【以下簡稱「他卷」】第六四、六五頁、本院卷第一 九六至一九九頁);另證人即前世力電公司會計庚○○亦於 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當天上午八時許, 伊即到世力電四樓辦公室上班,伊忘記當天是何人叫證人己 ○○上來組裝紙箱,只記得同案被告乙○○叫伊快一點,因 臺北有人要來看貨,原先只有伊在組裝紙箱,到了當日十時 許,一樓門市的員工來上班後,就叫他們上來幫忙,是同案 被告乙○○叫伊組裝紙箱的,被告甲○○有無叫伊組裝,已 不記得了,當天與伊對話的都是同案被告乙○○,伊有看到 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一起拿裝紙箱之垃圾袋進來, 伊問為何有這麼多紙箱,被告乙○○並未回答,只說以後伊 就會知道了,是同案被告乙○○告訴伊如何包裝,被告甲○ ○並未教伊,被告甲○○也有幫忙組裝紙箱,最上面再放一 些三菱的CDR光碟片,下層及後面紙箱放的都是破掉、無 版面或不能燒的CDR光碟片,裝妥後,同案被告乙○○就 說要先將貨放置在一樓角落,方便供人觀看,伊忘記被告甲
○○有無一起將貨送到一樓,只記得被告甲○○有在樓上包 裝等語(見本院卷第二○○至二○一頁),是依證人己○○ 及庚○○之證言,僅能證明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一 起自外載運印有三菱英文字樣之紙箱至世力電公司,且其於 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當日曾與證人己○○、庚○○一起將上 開紙箱還原呈立體狀,並將非三菱之CDR光碟片,擺放至 紙箱內,再將之拿至一樓放置等情,而無法作為證明被告甲 ○○有參與同案被告乙○○將中景公司寄放之CDR光碟片 私自取走出賣而侵占之行為之積極證據。
㈣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在中景公司寄放三菱CD R光碟片在世力電公司(即臺中市○○路六八號四樓)後, 同案被告乙○○說樓上空位不夠,所以將CDR光碟片搬到 一樓,因中景公司有在世力電公司同址一樓之賣場租一攤位 ,伊即派員工過去看,員工說箱子都是空的裡面不是沒有C DR光碟片,就是放了廢片,但箱子數量與外觀均與當時寄 放時一樣,嗣後伊有詢問同案被告乙○○,但他都不說等語 (見本院卷第二八○至二八六頁),是由中景公司寄放CD R光碟片在世力電公司之事,是同案被告乙○○向證人戊○ ○提議,嗣後證人戊○○放置CDR光碟片在世力電公司亦 是與同案被告乙○○接洽,證人戊○○得知CDR光碟片之 放置地點由原來之世力電公司(四樓)變更至同址一樓後, 亦是向同案被告乙○○探詢原因等情以觀,足見與證人戊○ ○接洽中景公司寄放CDR光碟片在世力電公司者,始終均 是同案被告乙○○一人。雖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被告甲○○應該知道中景公司有將CDR光碟片寄放在世力 電公司之事,因為伊與同案被告乙○○聊天時會提到,伊認 為被告甲○○應該知道等語,惟查:
⒈證人戊○○上開部分證言,應屬其個人臆測之詞,尚難遽信 。
⒉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在世力電公司工作時,同 案被告乙○○之信用還蠻好的,後來有跳票之情形,是在伊 等這次組裝紙箱裝廢片之前發生的,跳票後組裝紙箱前,同 案被告乙○○就進了大量三菱CDR光碟片,同案被告乙○ ○有告知這些CDR光碟片是他人寄放的,但伊不知道是何 人寄放的,伊並不清楚證人戊○○有無將中景公司之CDR 光碟片寄放在世力電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二○一頁);證 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伊不清楚證人戊○○有無將 中景公司之CDR光碟片寄放在世力電公司等語(見本院卷 第二○六頁),足徵證人庚○○及己○○並不知中景公司寄 放CDR光碟片之事,而被告甲○○通常一星期會至世力電
公司一、二次,有時若世力電公司之員工休假,被告甲○○ 會到門市幫忙等情,亦經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陳明確 (見本院卷第二○三、二○四頁),是縱係世力電公司之員 工,尚且就證人戊○○將中景公司之CDR光碟片寄放在世 力電公司之事毫無所悉,更何況非在世力電公司任職,僅偶 爾至世力電公司門市幫忙之被告甲○○?雖被告甲○○於案 發當時,為同案被告乙○○之女友,而此亦無法據以推論被 告甲○○必然就中景公司寄放光碟之事知之甚詳,而為不利 於被告甲○○之認定。
⒊進一步言,縱被告甲○○知悉中景公司寄放三菱CDR光碟 片及同案被告乙○○賣出三菱CDR光碟片之事,然查世力 電公司向中景公司買進CDR光碟片之數量甚多乙節,已經 證人戊○○證述如前,並經證人庚○○證陳在卷(見本院卷 第二○三頁);而世力電公司與中景公司之往來,向來均是 由同案被告乙○○與證人戊○○接洽等情,亦據證人戊○○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二八四、二八八頁), 是世力電公司內除證人戊○○寄放之三菱CDR光碟片外, 亦應曾存放同案被告乙○○向中景公司購入之三菱CDR光 碟片,而被告甲○○既僅偶爾至世力電公司找同案被告乙○ ○或至其門市幫忙,除非同案被告乙○○明確告知如何區分 購入或寄放之CDR光碟片,否則被告甲○○是否足以辨識 此二者之差異,而得悉同案被告乙○○賣出者,係其保管中 之中景公司三菱CDR光碟片等情,實有疑問。 ㈤同案被告乙○○及被告甲○○指示證人庚○○及己○○組裝 三菱之空箱,再將非三菱廠牌之廢片或銷路不好之CDR光 碟片裝置其內,其上再放置三菱之CDR光碟片之舉,固非 尋常,然為上開行為者,既尚有世力電公司員工之證人庚○ ○及己○○,而被告甲○○僅較二位證人多了與同案被告乙 ○○前往彰化載運空箱至世力電公司之行為,然此行為客觀 上仍無法認定屬於侵占(即將中景公司寄放之三菱CDR光 碟片易持有為所有)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亦不足以認定被告 甲○○主觀上與同案被告乙○○有侵占之不法意圖之犯意聯 絡;此外,依本件卷證資料,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 ○○就侵占中景公司三菱CDR光碟片之事,與同案被告乙 ○○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則在證人己○○及庚○○二人 較為熟悉世力電公司業務,且就上開組裝非三菱之CDR之 舉動,不覺有異,並與被告甲○○共同為之之情形下,檢察 官認定證人己○○及庚○○二人確實不知同案被告乙○○之 侵占犯行,而無犯意聯絡,卻徒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 ○○之感情關係,而推論被告甲○○與同案被告乙○○有犯
意聯絡,仍不足作為不利於被告甲○○之有力證明。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 與同案被告乙○○有侵占之行為分擔或犯意聯絡,自無法以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侵占犯行 ,既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郭妙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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