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178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4年度偵字第4128號、第4321
號、第4986號、第5133號、第7663號、第8823號、第16760號)
,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子○○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
(一)子○○因經濟困窘,缺錢花用,且因積欠地下錢莊借款, 需款孔急,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間,見報紙刊登有收購 帳戶存摺、金融卡廣告,乃明知申請帳戶、金融卡或行動 電話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 帳戶、金融卡或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 需要密切相關,且能預見該帳戶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 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他人 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經由上開廣告刊登之電話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義」(即「義董」)之成年男子 聯絡後,先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二時許,在臺 中市○○路與太原路口加油站前,以新臺幣(下同)三千 元之代價,將其於同日前往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五一 九號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以本人名義開立之第 Z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金融 卡、金融卡密碼等,交與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並 獲得三千元之報酬;又於同年十一月十日至同月十五日間 之某日下午二時許,在臺中市○○路與太原路口加油站前 ,以三千元之代價,將其以本人名義,在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東勢郵局所開立之第Z00 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局號O一四O OO號,帳號二OO五八一號)存簿儲金帳戶存摺、金融 卡及以其名義申辦之Z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交與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並獲得三千元之報
酬,連續以前開方式幫助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所組之 詐欺集團達其向他人詐取財物之目的。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姓名、年籍、實際人數不詳),先後為如附表一所示「 假中獎、真詐財」、「冒名借款」等詐欺取財行為(綽號 「阿義」男子所收購陳龍輝等人頭帳戶部分,另由檢察官 偵查)。
(二)子○○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底、十二月間,因經濟狀況並未 獲得改善,竟進而與上開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所組之 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之 犯意聯絡,由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子擔任詐騙集團首 腦,設立電話詐騙據點以連繫各項詐騙事宜,子○○則負 責收購人頭帳戶(有黃證瑋開立之帳戶,帳號詳如附表二 所示),並收取詐騙金額之百分之一作為報酬。嗣有A○ ○、申○○(業經判決)因需錢孔急,見報紙刊登之收購 帳戶存摺廣告,與子○○聯絡後,子○○即於九十三年十 二月十日左右,以每帳戶一千五百元之代價,在臺中市○ ○路或文心路及其他不詳地點等處,向申○○收購以本人 名義開立之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行第Z00000000 0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第二Z0000 00000000號、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第0000 000000000號;及向A○○收購以本人名義開立 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第0000000000000 號、臺中商業銀行崇德分行第Z00000000000 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英台郵局第Z0000000 000000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金融卡 語音密碼資料,再由子○○轉交該綽號「阿義」之成年男 子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先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 欺取財行為。
(三)子○○因收購申○○、A○○前開帳戶,而與之結識。子 ○○與上開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所組之詐欺集團,因如 有被害人受詐騙之較大筆款項匯入時,需帳戶名義人臨櫃 提款始得提領現金,且渠等負責提領現款之集團成員(俗 稱「車手」,姓名、年籍不詳)甫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 日經警方逮捕,缺乏車手,遂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起,力邀亦有共同常業詐欺取財犯意之申○○、A○○參 與該詐欺集團,由申○○、A○○依綽號「阿義」成年男 子之指示,或由綽號「阿義」成年男子透過子○○傳達指 示,以臨櫃提款或持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操作提款之方式 ,為該集團提領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渠等或其他人頭帳 戶之款項,提領後均交予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或由子
○○轉交予綽號「阿義」成年男子,申○○、A○○則自 提領之款項中,抽取百分之一作為報酬,並由綽號「阿義 」成年男子提供居處予申○○居住。子○○復於九十四年 一月十一日下午一時前之同月上旬某日,介紹有共同常業 詐欺取財意聯絡之舊識己○○加入該詐欺集團,負責依綽 號「阿義」成年男子之指示,或經由子○○傳達指示,收 購王柏森等人頭帳戶,以供集團詐欺被害人之入戶匯款帳 戶使用(間亦有依綽號「阿義」成年男子指示,或子○○ 傳達指示,以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為集團提 領被害人因受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之小額款項,提領後則 均交予A○○或子○○,由渠等轉交予綽號「阿義」成年 男子),己○○則自每次收購帳戶之費用中,抽取數千元 不等之餘款以為報酬(如有出面提領被害人之匯款時,亦 從中抽取百分之一以為報酬),子○○、申○○、A○○ 及己○○即以此分工之方式,與綽號「阿義」成年男子等 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取財行為( 其等所收購王柏森等人頭帳戶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 並均恃此維生,賴以為常業。
(四)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A○○在臺中市 ○區○○路一九三號之臺中公益路郵局自動櫃員機前,持 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所得金額時,為警當場逮獲,並 帶同警方前往其位於臺中市○區○○路七十八之二號三樓 居處,經警自其身上及該居所扣得其所持有如附表四編號 1所示上開詐欺集團所有供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犯罪所用之 NOKIA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及其因提領 而持有如附表五編號1之贓款現金十四萬元、其所有非供 本案詐騙犯行所用如附表五編號2所示之BENQ廠牌行動電 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如附表五編號3、4、5 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非屬子○○、A○○、申○○、己 ○○、綽號「阿義」成年男子及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 有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55之存摺、印章、金融卡、信用卡 等物;嗣於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A○○又帶同警方在臺 中市○區○村路○○○路口之網路咖啡店內,逮獲申○○ 、己○○,並自申○○身上扣得其所有非供本案詐財犯行 所用如附表五編號56、57、58所示之BENQ廠牌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銀行存摺共二本;又自己○ ○皮包內扣得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有供犯罪所用即附 表四編號2、3所示之NOKIA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 000號)一支、匯款記事簿二本及其所有非供本案詐騙犯 行所用如附表五編號59、60所示之GD87型號行動電話(含
門號0000000000號)一支、彭坤蔚所有非供本案詐財犯行 所用之銀行存摺一本。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⒉被害人黃○○、癸○○、地○○於警詢中之指訴。 ⒊證人劉根福、蔡裕誠於偵查中之證述。
⒋被害人黃○○之誠泰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國際商業 銀行新台幣存摺類存款綜合約定書及客戶開戶暨相關業務 申請資料認證單、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各一份。 ⒌被害人癸○○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共五紙及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0000 000─二五八號函附之客戶(子○○)基本資料查詢單 、帳戶交易詳情查詢單影本各一份。
⒍被害人地○○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共五紙及通聯調閱 查詢單、劉根福溪湖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蔡裕誠北斗 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一份。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⒉被害人B○○、午○○、戊○○、宙○○、乙○○、天○ ○、宇○○於警詢中之指述。
⒊證人即共犯申○○、A○○於警詢時之供證。 ⒋被害人B○○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 細表及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影本各一份。
⒌被害人辜詠嫺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自動櫃員機交易紀 錄明細表及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A○○基本資料影本各 一份。
⒍被害人戊○○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影本二紙 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影本一紙。
⒎被害人宙○○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二紙。 ⒏被害人天○○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影本二紙及第 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書影本一紙。
⒐被害人乙○○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副通知書、臺灣銀 行匯出匯款回條聯影本共二紙。
⒑申○○合作金庫銀行屏南分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被害人辛○○之板信商業銀行陽明分行開戶資料及存、 提款明細、被害人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本資料、
對帳單及該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明細表、被害人陳祟 憲之臺灣銀行桃園分行基本資料及存摺交易往來明細查詢 表、被害人丁○○之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宇○○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紀錄明細表影本各一份。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被告子○○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⒉被害人天○○、酉○○、丑○○、卯○○、壬○○、甲○ ○、庚○○、丙○○、玄○○、宙○○、亥○○、戌○○ 、寅○○於警詢中之指述。
⒊證人李浤岳、王柏森、謝連城、楊翔文、周俊呈於警詢中 、證人王鳳慧於偵查中之證述及共犯申○○、A○○、己 ○○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證。
⒋被害人天○○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匯款回條影本四紙及誠 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一紙。
⒌被害人酉○○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二紙、郵政國內匯 款單、士林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紙及李浤岳台中港 郵局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各 一份。
⒍被害人丑○○之郵政國內匯款單(黃大益)影本三紙。 ⒎被害人卯○○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一紙。
⒏被害人壬○○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及第一商業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紀錄明細單影本一紙。
⒐被害人甲○○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⒑楊翔文之大眾商業銀行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查詢清單影本各 一份。
⒒被害人丙○○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一紙。
⒓被害人玄○○之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影本一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三紙及王柏森台中 漢口路郵局開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一份。 ⒔被害人宙○○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八紙、郵政 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三紙、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一紙。
⒕被害人亥○○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⒖被害人戌○○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紙。 ⒗謝連城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開戶總約定書、申請書影本各一 份。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 罪(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為常業罪)。被告初以幫助之意思,為幫助之行為,繼而變 更犯意,參與正犯行為之實施,僅論以正犯為已足,應無另 成立幫助犯餘地。被告與申○○、A○○、己○○就上開犯 行,與綽號「阿義」成年男子及以綽號「阿義」成年男子為 首之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上開犯罪事實,除被告販售前開中國國際商業銀 行豐原分行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密碼等與綽號「阿義 」成年男子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外,其餘被告幫助詐欺取財 ,進而參與共同常業詐欺取財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均經 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等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實 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 明。
四、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記事本等物,分別係上開 詐欺集團所有交由A○○、黃復興持有使用或黃復興所有供 共犯本案常業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五 編號1所示之贓款十四萬元,應發還被害人,爰不宣告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五編號2、56、59所示行動電話,因共犯申 ○○、A○○、己○○於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二O五八號常 業詐欺案件審理時已陳稱該等行動電話為其等所私有等語, 且觀諸本案各該被害人筆錄中,尚無為該等行動電話號碼係 詐財之電話號碼之指述等情,自難認該等行動電話與被告本 案犯行相關,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五所示共犯A○ ○、申○○所有之帳戶,因未見有被害人指述遭上開詐欺集 團用以詐財犯罪,尚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另如附表五 所示其他人頭帳戶存摺、印章、金融卡、信用卡等物,雖分 係被告及其他共犯等為前揭詐欺犯行所購得,惟帳戶、印章 、存摺及提款卡具有專屬性,是以被告等人應僅取得該帳戶 之使用權,非謂該存摺、印章、金融卡等均為被告等人所有 ,且提供該存摺、印章、金融卡之人,僅屬幫助犯,非屬共 同正犯,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至被害人甲○○、玄○○、亥○○於警詢時固分別指述上開 詐欺集團成員對其等尚有為如附表六所示自九十四年三月四 日起至同月二十五日止之詐欺取財犯行。惟查,被告子○○ 因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向本院聲請羈押 獲准後,自九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移 送本院併案審理時止,均在偵查羈押中,就此部分犯行而言 ,被告已無從再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自難認其亦共同犯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併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係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朱良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黃○○等遭詐騙之情形
┌──┬───┬───────┬─────┬───┬────────┐
│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 │(新臺幣)│日 期 │ │
├──┼───┼───────┼─────┼───┼────────┤
│ 1 │黃○○│⒒⒗接獲佯稱│十萬元 │⒒⒗│子○○中國國際商│
│ │ │係伊同事賴秀惠│ │下午 │業銀行豐原分行第│
│ │ │欲借款十萬元之│ │ │00000000000號帳 │
│ │ │冒名電話 │ │ │戶 │
├──┼───┼───────┼─────┼───┼────────┤
│ 2 │癸○○│⒒接獲自稱│十四萬四千│⒒│子○○中華郵政公│
│ │ │「頂鋒投資顧問│元 │ │司東勢郵局第0141│
│ │ │有限公司」人員│ │ │0000000000號帳戶│
│ │ │「潘明輝」佯稱│ │ │ │
│ │ │已中獎,但需先│ │ │ │
│ │ │匯款始能領取中│ │ │ │
│ │ │獎款項之詐財電│ │ │ │
│ │ │話 │ │ │ │
├──┼───┼───────┼─────┼───┼────────┤
│ 3 │地○○│⒈接獲佯稱參│五千元 │⒈⒌│ │
│ │ │加抽獎,抽中一│ │下午4 │陳龍輝中華郵政公│
│ │ │百十五萬元,需│ │時30分│司永康鹽行郵局第│
│ │ │先匯款始能領獎│六萬五千元│⒈⒍│0000000000000號 │
│ │ │之詐財電話 │ │上午11│帳戶 │
│ │ │ │ │時50分│ │
│ │ │ ├─────┼───┼────────┤
│ │ │ │十萬元 │⒈⒍│劉根福中華郵政公│
│ │ │ │ │下午2 │司溪湖郵局第0081│
│ │ │ │ │時43分│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十五萬元 │⒈⒎│ │
│ │ │ │ │上午11│蔡裕誠中華郵政公│
│ │ │ │ │時54分│司北斗郵局第0081│
│ │ │ │二十萬元 │⒈⒎│000000000號帳戶 │
│ │ │ │(共五十二│下午3 │ │
│ │ │ │萬元) │時22分│ │
└──┴───┴───────┴─────┴───┴────────┘
附表二:被害人B○○等遭詐騙之情形
┌──┬───┬───────┬─────┬───┬────────┐
│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 │(新臺幣)│日 期 │ │
├──┼───┼───────┼─────┼───┼────────┤
│ 1 │B○○│⒓⒕上午九時│五萬元 │⒓⒕│申○○台新國際商│
│ │ │許,接獲自稱「│ │中午12│業銀行南屯分行第│
│ │ │華人娛樂科技公│ │時11分│00000000000000號│
│ │ │司」兌獎局局長│ │ │帳戶 │
│ │ │「謝美儀」佯稱│ │ │ │
│ │ │抽中二獎,獎金│ │ │ │
│ │ │一百萬元,需先│ │ │ │
│ │ │匯款始能領獎之│ │ │ │
│ │ │詐財電話 │ │ │ │
├──┼───┼───────┼─────┼───┼────────┤
│ 2 │午○○│⒓⒕上午十時│二萬元 │⒓⒕│A○○合作金庫銀│
│ │ │接獲佯稱其子因│ │上午10│行北屯分行第1494│
│ │ │積欠二十萬元之│ │時6分 │000000000號帳戶 │
│ │ │債務,現人在渠│ │ │ │
│ │ │等手上,要求立│ │ │ │
│ │ │即匯款之詐財電│ │ │ │
│ │ │話 │ │ │ │
├──┼───┼───────┼─────┼───┼────────┤
│ 3 │戊○○│假中獎、真詐財│十萬元 │⒓│申○○誠泰商業銀│
│ │ │ ├─────┼───┤行公益分行第0383│
│ │ │ │三十萬元 │⒈⒋│000000000號帳戶 │
├──┼───┼───────┼─────┼───┼────────┤
│ 4 │宙○○│接獲自稱「亞太│五萬八千七│⒓│A○○臺中商業銀│
│ │ │影視娛樂公司」│百五十元 │ │行崇德分行第0182│
│ │ │人員佯稱已中二├─────┼───┤00000000號帳戶 │
│ │ │獎,獎金八十萬│三萬六千元│⒓│ │
│ │ │元,需先匯款繳│ │ │ │
│ │ │納稅金,始能領│(共九萬四│ │ │
│ │ │獎之詐財電話 │千七百五十│ │ │
│ │ │ │元 │ │ │
├──┼───┼───────┼─────┼───┼────────┤
│ 5 │天○○│接獲自稱「雷峰│二十七萬元│⒓│A○○中華郵政公│
│ │ │科技公司」人員├─────┤ │司英台郵局第0021│
│ │ │佯稱已中電腦抽│五十萬元 │⒈⒊│0000000000號帳戶│
│ │ │獎,獎金八十八├─────┼───┼────────┤
│ │ │萬元,需先匯款│一百六十五│⒈⒊│申○○誠泰商業銀│
│ │ │繳納稅金、保證│萬元 │ │行公益分行第0383│
│ │ │金等,始能領獎│ │ │000000000號帳戶 │
│ │ │之詐財電話 │(共二百四│ │ │
│ │ │ │十二萬元)│ │ │
├──┼───┼───────┼─────┼───┼────────┤
│ 6 │乙○○│假中獎、真詐財│五十萬元 │⒈⒍│申○○誠泰商業銀│
│ │ │ ├─────┼───┤行公益分行第0383│
│ │ │ │六十萬元 │⒈⒍│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共一百十│ │ │
│ │ │ │萬元) │ │ │
├──┼───┼───────┼─────┼───┼────────┤
│ 7 │辛○○│接獲冒名借錢之│五千元 │⒈⒙│申○○合作金庫銀│
│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8 │辰○○│接獲冒名借錢之│二萬元 │⒈⒙│申○○合作金庫銀│
│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9 │巳○○│接獲冒名借錢之│二萬二千元│⒈⒚│申○○合作金庫銀│
│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10│丁○○│接獲冒名借錢之│二萬五千元│⒈⒛│申○○合作金庫銀│
│ │ │詐財電話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11│宇○○│接獲冒名借錢之│三萬元 │⒈│ │
│ │ │詐財電話 │ │下午1 │ │
│ │ │ │ │時19分│申○○合作金庫銀│
│ │ │ ├─────┼───┤行屏南分行第1221│
│ │ │ │一萬元 │同日下│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午1時3│ │
│ │ │ │(共四萬元│4分 │ │
│ │ │ │) │ │ │
└──┴───┴───────┴─────┴───┴────────┘
附表三:被害人天○○等遭詐騙之情形
┌──┬───┬───────┬─────┬───┬────────┐
│編號│被害人│受 詐 騙 事 由│遭詐騙金額│匯 款 │ 匯入之人頭帳戶 │
│ │ │ │(新臺幣)│日 期 │ │
├──┼───┼───────┼─────┼───┼────────┤
│ 1 │天○○│接獲自稱「雷峰│五萬八千元│⒓│宋永豐中國信託商│
│ │ │科技公司」人員├─────┼───┤業銀行文心分行第│
│ │ │佯稱已中電腦抽│八萬元 │⒓│000000000000號帳│
│ │ │獎,獎金八十八│ │ │戶 │
│ │ │萬元,需先匯款├─────┼───┼────────┤
│ │ │繳納稅金、保證│三十七萬元│⒓│洪啟倫中華郵政公│
│ │ │金等,始能領獎├─────┼───┤司英台郵局第0021│
│ │ │之詐財電話 │四十萬元 │⒓│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十二萬元 │⒈⒎│劉敏達新竹國際商│
│ │ │ │ │ │業銀行黎明分行第│
│ │ │ │ │ │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 │
├──┼───┼───────┼─────┼───┼────────┤
│ 2 │酉○○│接獲自稱某科技│五萬六千六│⒓│ │
│ │ │公司人員佯稱已│百四十元 │ │ │
│ │ │中二獎,獎金九├─────┼───┤巫志忠中華郵政公│
│ │ │十九萬元,需先│五萬六千元│⒈⒋│司員林郵局第0081│
│ │ │匯款繳納稅金,├─────┼───┤0000000000號帳戶│
│ │ │始能領獎之詐財│七萬五千元│⒈⒍│ │
│ │ │電話 ├─────┼───┼────────┤
│ │ │ │六萬元 │⒈│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 │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3 │丑○○│接獲自稱某科技│五萬元 │⒈⒔│黃大益中華郵政公│
│ │ │公司人員佯稱已├─────┼───┤司太平郵局第0021│
│ │ │中三獎,獎金港│二十萬元 │⒈⒙│0000000000號帳戶│
│ │ │幣三十萬元,需├─────┼───┤ │
│ │ │先匯款繳納稅金│二十萬元 │⒈⒚│ │
│ │ │,始能領獎之詐│ │ │ │
│ │ │財電話 │ │ │ │
├──┼───┼───────┼─────┼───┼────────┤
│ 4 │卯○○│接獲自稱「東科│六萬二千元│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科技公司」人員│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佯稱已中二獎,│ │ │000000000000號帳│
│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戶 │
│ │ │,需先匯款繳納│ │ │ │
│ │ │稅金,始能領獎│ │ │ │
│ │ │之詐財電話 │ │ │ │
├──┼───┼───────┼─────┼───┼────────┤
│ 5 │壬○○│接獲自稱「亞太│五萬八千七│⒈⒙│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影視娛樂公司」│百五十元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人員佯稱已中二│ │ │00000000000 │
│ │ │獎,獎金八十萬├─────┼───┼────────┤
│ │ │元,需先匯款繳│八萬元 │1⒚│羅清煌遠東國際商│
│ │ │納稅金,始能領│ │ │業銀行臺中公益分│
│ │ │獎之詐財電話 │ │ │行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6 │甲○○│接獲佯稱已中問│六萬二千一│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卷調查之二獎,│百八十元 │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000000000000號帳│
│ │ │,惟需先匯款繳│ │ │戶 │
│ │ │納稅金,始能領│ │ │ │
│ │ │獎之詐財電話 │ │ │ │
├──┼───┼───────┼─────┼───┼────────┤
│ 7 │庚○○│看時報週刊刊登│二萬一千八│ │楊翔文大眾商業銀│
│ │ │之廣告欲辦理信│百元 │1⒓│行臺中分行第0111│
│ │ │用貸款,自稱「├─────┤ │00000000號帳戶 │
│ │ │張代書」成年男│二萬一千八│ │ │
│ │ │子佯稱需先繳納│百元 │ │ │
│ │ │信用貸款手續 ├─────┼───┤ │
│ │ │,始能辦理信用│二萬元 │ │ │
│ │ │貸款之詐財電話├─────┤ │ │
│ │ │ │一萬四千元│ │ │
│ │ │ ├─────┤1⒔│ │
│ │ │ │四萬四千六│ │ │
│ │ │ │百元 │ │ │
│ │ │ ├─────┤ │ │
│ │ │ │三萬元 │ │ │
│ │ │ ├─────┼───┤ │
│ │ │ │一萬五千元│ │ │
│ │ │ ├─────┤1⒕│ │
│ │ │ │三萬五千元│ │ │
├──┼───┼───────┼─────┼───┼────────┤
│ 8 │丙○○│接獲自稱「澳門│八萬二千三│⒈│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雷轟科技公司」│百八十九元│ │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人員佯稱已中二│ │ │000000000000號帳│
│ │ │獎,獎金八十八│ │ │戶 │
│ │ │萬元,惟需先匯│ │ │ │
│ │ │款繳納稅金,始│ │ │ │
│ │ │獎之詐財電話 │ │ │ │
├──┼───┼───────┼─────┼───┼────────┤
│ 9 │玄○○│接獲自稱「澳門│六萬二千元│⒉│李浤岳中華郵政公│
│ │ │博彩公司」人員├─────┼───┤司台中港郵局第01│
│ │ │佯稱已中二獎,│八萬元 │⒉│000000000000號帳│
│ │ │獎金九十九萬元│ │ │戶 │
│ │ │,惟需先匯款繳├─────┼───┼────────┤
│ │ │納稅金,始能領│二十八萬元│⒉│王柏森中華郵政公│
│ │ │獎之詐財電話 │ │ │司漢口路郵局第00│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 │
├──┼───┼───────┼─────┼───┼────────┤
│ 10 │宙○○│接獲自稱「亞太│四萬元 │⒈⒒│余江元誠泰商業銀│
│ │ │影視娛樂公司」│ │ │行南屯分行第0408│
│ │ │人員佯稱已中二│ │ │000000000號帳戶 │
│ │ │獎,獎金八十萬├─────┼───┼────────┤
│ │ │元,需先匯款繳│六萬四千元│⒈⒓│ │
│ │ │納稅金,始能領├─────┼───┤羅清煌遠東國際商│
│ │ │獎之詐財電話 │十五萬元 │⒈│業銀行臺中公益分│
│ │ │ ├─────┼───┤行第000000000000│
│ │ │ │二十萬元 │⒉⒈│81號帳戶 │
│ │ │ ├─────┼───┼────────┤
│ │ │ │十萬元 │⒈⒛│張明湶臺中商業銀│
│ │ │ │ │ │行營業部分行第01│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十萬五千元│⒈│王蕙茹土地銀行北│
│ │ │ │ │ │屯分行第00000000│
│ │ │ │ │ │1872號帳戶 │
│ │ │ ├─────┼───┼────────┤
│ │ │ │三萬元 │⒈│謝連成玉山商業銀│
│ │ │ │ │ │行大墩分行第0288│
│ │ │ │ │ │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三十二萬五│⒈│王柏森中華郵政公│
│ │ │ │千元 │ │司漢口路郵局第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