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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096號
TNDV,111,司促,13096,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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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96號
債 權 人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兆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倪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限制行為能力 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又對於未成年子 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 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第1項 ,亦規定甚詳。故於父母均為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時,前述 允許或承認,除有父母其中一方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應由 父母共同為之。則債權人如不能釋明其與未成年債務人所簽 立之契約,已得該債務人父母全體之允許或承認,或契約之 簽立僅得債務人之父或母允許或同意,而未允許或同意之他 方確有不能行使權利之情形者,自難認此契約為有效,此時 債權人即不能據此為由,逕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與其簽立「智慧雙輪車租賃契約 書-長租合約」(下稱系爭契約),然債務人未給付租賃期 間所積欠之租賃費用、衍生性費用、營業損失、使標的物復 原之必要費用等,爰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由債權人 提出之資料可知,債務人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且未婚,故 於簽立系爭契約時,債務人乃一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依前開 說明,系爭契約原則上應得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



承認,始為有效。然債權人提出之系爭契約影本上,無債務 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通知限 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一、依狀附「智慧雙輪車租賃 契約書--長租合約」所載,債務人與貴公司簽約時仍未滿20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此租賃契約書乃一契約,依民法 第79條規定,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或同意始生效力。經查 債務人係由其母親行使親權,故前述允許或同意應由債務人 之母親為之始生效力。請陳報該會員合約書之簽訂是否經債 務人之母允許同意,並提出相關文件影本釋明之。二、提出 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 民國111年7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 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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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拓旅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