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
債 權 人 胡孝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周裕慶、白周秀枝、姚周春貴、徐周
珠雀、董進貴、董荐宏、董建良、董建佑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 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 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債務人周裕慶於民國105年12月10日死亡,債務人白周秀枝於 民國107年2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債權人陳報之 戶籍謄本(除戶部分)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 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㈡債務人姚周春貴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債務 人徐周珠雀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債務人 董進貴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債務人 董荐宏戶籍地址為「新竹縣○○市○○○路00號3樓」,債務人董 建良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債務人董 建佑戶籍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號3樓之1」,均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上開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