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22號
TNDV,111,司,22,202207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博信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
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酌定檢查人報酬之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週內,具狀陳報得預先向相對人請求檢查人報酬之理由,及所請求報酬之詳細工作內容、時數、人員及計算方式到院。
理 由
一、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再按法 院依股東之聲請選派之檢查人得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雖與任意委任他人處理事務之委任法律關係不同,惟其 性質相類似,故有關委任之規定,與檢查人選派性質不相抵 觸範圍,可類推適用;檢查人之報酬係因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而生,其檢查工作之多寡,內容是否繁瑣均能影 響其報酬,故若非已經完成工作時無法審酌適當之報酬,因 此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48條委任報酬採後付主義,又檢查人 之報酬依法既應由公司給付,如果檢查人要求先支付部分報 酬,應向公司請求,對此部分公司與檢查人間若無法取得協 議,應由公司或檢查人向法院聲請酌定,有臺灣高等法院87 年度抗字第3688號、101年度非抗字第87號裁定意旨可供參 考。
二、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 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業已 明訂。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5日(依本院收文戳日期) 具狀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惟尚未繳納聲請費,爰裁定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三、又本件聲請人即檢查人黃博信會計師於檢查工作完畢前預先 聲請法院酌定報酬8萬元,雖據聲請人於111年4月26日具狀 表明欲先查核之部分範圍、報價及各部門職級按時計費費率 表為憑。然聲請人並未提及計算前揭報價時所編列檢查人員 之部門職級、人數、工時及其理由,亦未表明預先酌定部分 報酬之必要性,法院及依法應受徵詢意見之相對人董事及監 察人,實無從由前揭簡短內容,決定是否酌定報酬及表達意 見,是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利程序之進行。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第174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