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9號原 告 李秋葉 歐茂盛 陳錦燕 范蓓銀 許秀芬 張吳阿蘭 阮詩憶 黃淑娟 李淑芬 郭雪奎 康秋霞 陳水赺 李治霖 何聰敏 陳素枝 林金淑 王麗調 洪靖慧 陳嫻珠 郭喬棻 陳宥臻 柯淑麗 林素幸 王霞 黃玉隊 買玉盤 邱方彩芍 楊潮翰 陳國卿 周百 鍾金茂 蔡沛緣 陳文芳 孫素梅 戴惠燕 葉李玉環 侯懷閔 阮氏柳 林帝鳳 黃麗花 蘇如珍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被 告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未記載金額之幣別,應更正為金額之幣別為新臺幣。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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