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49號
TNDV,111,勞訴,49,202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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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秋葉
歐茂盛
陳錦燕
范蓓
許秀芬
張吳阿蘭
阮詩
黃淑娟
李淑芬
郭雪
康秋霞
陳水赺
李治霖
何聰敏
陳素枝

林金淑
王麗調
洪靖慧
陳嫻珠
郭喬棻
陳宥臻
柯淑麗
林素幸

王霞
黃玉隊
買玉盤
邱方彩芍

楊潮翰
陳國卿

周百
鍾金茂
蔡沛緣
陳文芳
孫素梅
戴惠燕
李玉環
侯懷閔
阮氏柳
林帝
黃麗花
蘇如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
王文廷律師
被 告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未記載金額之幣別,應更正為金額之幣別為新臺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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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客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