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15號
TNDV,110,訴,615,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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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 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林志淵


被 告 張國禎
張水霓
張欽針
張錦惠
張黃玉蘭
張桔霖
張宏源
張秀美
張萬恭
郭茂水
陳郭春
張 曜
江明晉
魏瑞育
魏春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於本院第十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分割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 為,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繼承人如未辦妥繼承 登記前,不得為之。經查,稽之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 產)之登記資料,魏張錦亦為公同共有人之一,惟魏張錦於 民國103年10月21日即已死亡,然魏張錦之繼承人魏瑞育、 魏春寬迄今尚未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訴之聲明, 即有未足。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23日下午3時1



5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原告應依上開再開辯論所欲調查之事項,應於111年8月10 日前具狀表示意見或變更訴之聲明,以利訴訟之續行。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附表】:      編號 遺產內容 公同共有之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84分之3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84分之3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84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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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