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73號
TNDV,110,訴,1973,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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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3號
原 告 黃仕杰
訴訟代理人 黃合賜


吳孟桓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徐嘉瑩律師
被 告 黃大德
兼訴訟代理人 黃登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馨萍
被 告 李仲恆 住○○市○○區○○里000鄰○○○ 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㈠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08456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部分,是否係因公告應買逾3個月期限無人應買,致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80-1條第1、2規定視為撤回,而非因顯無拍賣實益而撤銷系爭不動產之查封?㈡本件有無確認之利益?原告得否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不安之狀態?㈢本件確認之訴,原告是否不能提起他訴訟?㈣被告李仲恆於訴訟中同意塗銷系爭信託登記,是否仍有確認之利益?
被告黃登輝請於庭期偕同證人黃信裕攜帶系爭本票原本到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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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