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80號
TNDV,110,訴,1780,2022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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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 王忠傑
王昭元
王小如
謝王小燕
王小玲



被 上 訴人 王梅花
王國隆
王國忠


蘇王赺
王云秀
黃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4,94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
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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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