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1113號
TCDM,105,訴,1113,2017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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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少庭
具 保 人 吳宗霖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
00、20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
(一)本案被告李少庭(以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3萬元後,由具保人吳宗霖(以下稱具保人)於 民國105年6月27日為被告出具保證金現金3萬元並繳納完 畢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中地檢 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件在卷可稽。
(二)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 亦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 到單、審判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06年3月23 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060018785號函暨函附本院拘票、報 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為憑。又 本院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經具保人到庭向本院表示 伊不知被告現在去向等語,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按,且被告 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本院通緝中,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可查。據上,足認被告經傳拘無 著,又另案通緝中,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具保人所 繳納前揭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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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