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陳宜瑾
陳憶珊
陳美雲
陳春福
陳皇君即陳緯穎之繼承人
陳辛龍即陳緯穎之繼承人
陳淑倩即陳緯穎之繼承人
陳雅萍即陳緯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附表一部分,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同3分之1 164 2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同18分之1 962 3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同18分之1 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