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581號
TNDV,110,訴,1581,2022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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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偉碩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中龍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
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及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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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