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95號
TNDV,110,訴,1195,20220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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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洪傳
洪興財
洪寶瑞
洪登順
洪瑞彣
張洪素鳳
洪婉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附表一「土地」欄編號5「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6「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7「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編號5「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6「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編號7「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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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