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50號
TNDV,110,消債職聲免,50,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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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0號
債 務 人 楊景斌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怡君
范惠霞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莊智超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鄒永展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代 理 人 廖士閔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
所為之免責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淑慧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淑惠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 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以及前開裁定之確定證明書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消債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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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