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黃偉城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被 告 毛黃梅好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毛芝羚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毛詠婕 毛鴻全 毛財旺 毛財益 葉美仁 毛國清 毛財行 毛財寶 張連丁 張連鳳 張連發 毛繡樓 毛美珠 前列毛黃梅好、毛詠婕、毛財旺、毛財益、葉美仁、毛國清、毛財行、張連丁、張連鳳、張連發、毛繡樓、毛美珠共同兼訴訟代理人 毛芝羚 毛鴻全 被 告 蔡品涵(即毛美人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葉泳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測繪分割方案事宜)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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