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2號
TNDV,109,訴,812,202207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2號
原 告 黃偉城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
被 告 毛黃梅好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毛芝羚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毛詠婕
毛鴻全

毛財旺
毛財益
葉美仁

毛國清

毛財行
毛財寶
張連丁
張連鳳
連發
毛繡樓
毛美珠
前列毛黃梅好毛詠婕毛財旺毛財益葉美仁毛國清、毛
財行、張連丁張連鳳、張連發毛繡樓毛美珠共同兼訴訟代
理人
毛芝羚

毛鴻全

被 告 蔡品涵(即毛美人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泳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測繪分割方案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