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訴人即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陳魁元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張永祥即
乙成床墊加工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4
4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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